[{'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在府谷县中医院附近，被告杨*因琐事与王**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后王**回家拿了一把菜刀来到中医院与杨*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中双方又发生推搡，王**便从后腰部拿出菜刀，将杨*后颈部、膝盖处砍伤，双方厮打在一起后两人摔倒在地上。王**将菜刀放在地上用拳头殴打杨*，后杨*拿起菜刀将王**脸部、背部、右小腿部砍伤。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20]8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王**因事被他人用刀砍伤面、颈、背、右内踝，造成面部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造成颈部、胸部、右内踝部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寻衅滋事'}, {'fact': '经审理查明：方城县**镇**村部北边有20亩集体耕地，此前由本村村民苏**、郭**、潘**、郭**、被告程**、程**等多家耕种。2018年收秋后，**村委会以上述村民未交付费用为由告知上述几户该块地被村委会收回，上述几户依旧进行犁地，并于2018年10月在各自土地上种上小麦，村委并未制止。后**村委会对该块地进行竞标，**村村民周**通过竞标，取得该块耕地五年承包权。村委对该块耕地进行再次旋耕，由周**在耕地上种植小麦，双方均对种植的小麦进行管理。2019年5月26日，小麦成熟后，上述几户到地里欲对小麦进行收割，周**发现后报警，博望派出所出警人员告知双方在村组干部在场情况下进行协商确认后离开现场。2019年5月27日凌晨五点多，卢**、韩**、程**、袁**又到现场收割小麦，周**发现后报警。民警再次出警通知收割机司机郝**、周**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华**、苏**、姬**等人又将各自纠纷土地上的小麦予以收割。',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重大责任事故'}, {'fact':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4时30分，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南阳市**运输有限公司的豫R*****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郑新103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郑新103省道184公里＋200米处时，与同向在前路顺国驾驶林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豫E*****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路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n经查李某某驾驶的豫R*****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所属的南阳市**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经理被告王某某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21时许，赵某酒后与杨某甲在剑川县**镇**村委**村杨某丙小卖铺相遇，因之前赵某殴打了杨某甲妻子杨某丁，二人相遇后，赵某与杨某甲谈及此事，并约杨某甲喝酒化解矛盾，正当二人准备喝酒时，杨某丁阻止杨某甲与赵某喝酒，被告杨某乙也劝阻杨某甲，不让其与赵某喝酒，赵某因此与杨某乙发生口角，赵某指了杨某乙的头部一下，杨某乙顺势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即对杨某乙、杨某甲二人讲“你们给我等着”，便离开。\n赵某回家后，找了一把杀猪刀，用布将刀柄绑在自己的右手上，回到杨某丙小卖铺找杨某甲、杨某乙二人，见二人不在，赵某便一路寻到杨某戊小卖铺，杨某甲正在小卖铺内买饮料，赵某在小卖铺前见到杨某乙，就用刀砍向杨某乙，杨某乙避开。杨某甲发觉后冲向赵某，赵某即用手中的杀猪刀砍了杨某甲的面部四五下，杨某乙看见儿子在场后将其抱进小卖铺中，出来时看见杨某甲面部被砍伤，便进到杨某戊家中，找了一根木棒和一把刴骨刀，返回现场将木棒拿给杨某甲，自己则持刴骨刀在一边。杨某甲见赵某持刀行凶，就用木棒打了赵某，将赵某打伤，后双方被村民劝开。经鉴定：赵某伤情为轻伤二级。\n',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份，杨某、孙某分别委托景王平为二人子女杨某甲、孙某甲安排工作，景某找被不起诉李某帮忙，李某以其能为杨某甲、孙某甲安排北京**银行工作为由，向景某要37000元。李某在运城市**楼的一个办公室内将21500元现金交给惠某，用于给杨某甲、孙某甲安排北京**银行的工作。后惠某的****培训机构未能为杨某甲、孙某甲安排工作，且惠某未将21500元退给李某。2018年1月，李某通过在北京工作的徐某、董某联系到北京另外两家劳务派遣公司，二公司能够将杨某甲、孙某甲劳务派遣至北京**银行参加工作，李某向董某的中国**银行账户中转入8500元钱，向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转入7000元。2018年1月8日，景某带着孙某甲及其家人到北京**银行参加面试时发现，李某安排的并不是北京**银行的正式工作，而是北京**银行客服承包给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临时工作。景某要求李某退还37000元钱，李某以杨某甲、孙某甲自愿放弃北京**银行的面试为由，拒不退还。',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交通肇事'}, {'fact':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陕K****P小轿车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朝阳路向北40米处时与步行于此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属重伤二级。李某某在事发后就立即报警和拨打120，同时与急救医护人员一起将被害人张某某送往医院。经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李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fact':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天，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在保德县杨家湾镇***村征地建厂，**铝业承诺在同等条件下让***村供应建筑材料，优先使用***村村集体组建的运输队。被告***村委会主任霍某甲与副主任霍某乙协商以村集体名义成立公司，让村民为**铝业供料赚钱，后因以村集体注册成立公司手续繁杂，未能成立公司。2011年7月25日，村民霍某乙、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霍某己注册成立了保德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法人代表霍某乙），准备给**铝业供应建筑材料。霍某甲以及部分村民认为**铝业承诺的业务是给***村全体村民的，不是只给霍某乙等五人的，要求入股**公司。霍某甲经与霍某乙等五人协商，决定让***村民自愿入股，约定每股3万元。后霍某甲等44个村民入股**公司。霍某甲指定霍某辛为公司会计，霍某乙为出纳。2012年底**公司给入股的村民每股分红1万元，给***村全体村民每人发放一袋白面和一桶食用油。2013年初，未入股的村民看见入股**公司的人得到分红，均要求入股。村主任霍某甲为了让村民都能得到实惠，经村民大会决定：之前在**公司入股的村民全部退股，按***村实有人口入股，以户为单位每人每股3000元，仅限本村村民（排除城镇户口和嫁出去的女人）。这次有626个村民入股187.8万元（未到保德县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2013年冬天，**公司给入股村民每人分红1200元，2014年冬天，再次给入股村民分红800元。后因**铝业停工，下辖工队拖欠**公司材料款，致使**公司无法给入股村民退还本金。',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串通投标'},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甲、叶某某于2014年7月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灾民仓储用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中，找到被告人姜某乙（清原满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某乙帮其招标，并承诺中标后该工程由北口前村施工。被告人姜某乙指派被告人史某某帮助运作该招标事宜。被告人史某某先后找到被告人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抚顺红透山铜矿建筑工程公司**）、赵某（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帮其招标，并由北口前村垫付招标保证金，上述公司均承诺中标后该项目工程由北口前村施工，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功中标后，该项目工程由北口前村施工。被告人史某某在招投标之前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辽宁广安**有限公司副经理），让其帮助劝退其他参加投标的公司，后被告人陈某某成功劝退参与竞标的邹某某（辽宁广安**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事后，被告人史某某给被告人陈某某35，000.00元弃标补偿款，被告人陈某某将此款给邹某某15，000.00元，另20，000.00元入辽宁广安**有限公司账户。被告人姜某甲、叶某某代表北口前村给史某某招标费用50,000.00元，给抚顺中源建筑有限公司招标费用人民币3，600.00元，该工程未拨付款人民币2，887，000.00万元，现已被冻结。',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份被告雷XX同被告人杜XX一起到墨玉县、于田县等地跑工程。2020年12月份，被告雷XX因家中变故及欠别人的钱要还，便找被告人杜XX借钱，当时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杜XX便同意借钱，总共借给被告雷XX大概7万元。被告人杜XX在我院提审时表明被告雷XX未参与诈骗，也不知晓铁路围栏工程合同的事。',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采矿'}, {'fact':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刘朝朋与其家人刘某甲、杨花果、刘朝燕（均已判刑）等人在邢台县太子井乡峰门村经营邢台县峰门村**石子厂(又名邢台县太子井乡峰门**石子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该村羊垴山等处非法开采石灰岩矿,加工为石子销售,刘某甲、杨花果、刘朝燕负责该厂日常管理，被告冯某某受雇佣协助刘朝燕负责记工、对账、干杂活等，未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案发后经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勘测,该厂2015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该村羊垴山共非法开采石灰岩328914.2立方,经巨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其价值为1315.6568万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占用农用地'},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份，张某某以种参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己承包的林地内开垦参地8.5亩，现场植被破坏严重，改变林地用途。',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寻衅滋事'}, {'fact': '经审理查明：豆某某因销售、安装李某某的空调存在经济纠纷。2018年8月8日上午，豆某某带领被告范某某去找李某某要账，经核算，李某某共欠豆某某3800元钱，后双方就还款协商不成，豆某某安排被告范某某和马某某、丁某某到**镇李某某经营的格力空调门市搬两台空调。在搬空调期间，豆某某、范某某、范某某、丁某某、马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豆某某从双排车上拿下来两根车轴、一个把锁、一个锤子分给范某某一个把锁、范某某一把锤子、丁某某一个车轴，豆某某自己手里拿着一个车轴，五人强行装了两台格力空调，双方发生冲突，李某某脚踹范书建肚子，范某某脚踹李顺宪后腰，后经报警，范某某一方将涉案两套空调送至张寨派出所。经鉴定，涉案两台空调价值8067元，案发后李某某已将两台空调领回。',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滥伐林木'},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6日至8日，被告申某某伙同他人，通过中介人罗某某介绍以一万余元的价格，在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南地200米处、X038县道东边、东西河沟南侧，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中44颗杨树滥伐。经鉴定，被滥伐的44颗杨树立木蓄积共计30.5063立方米。',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根据夏县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夏县瑶峰镇杨社西村**会决定将该村第七居民组路口定为全村居民的出入口，其余村内出入口全部用铁丝网封堵。由于杨社西村居民杨某乙于2020年2月6日从杭州返回夏县，该村**会根据要求已告知杨某乙在疫情防控期间，需居家自我隔离14天。2020年2月9日18时许，杨某乙酒后从家中出来要从该村第二居民组封堵的出入口出村购买东西，且没按要求佩戴口罩，杨社西村疫情防控志愿者杨某甲要求杨某乙佩戴口罩，杨某乙不听劝阻，而且将该村第二居民组封堵路口的铁丝网撕扯开钻了出去，杨某甲上前阻挡杨某乙，二人发生厮打，杨某乙扬言要砍死杨某甲。之后杨某乙就返回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砍杨某甲，**会**杨某丙、村民杨某丁、杨某、杨某某等人见状后，急忙拉杨某乙，杨某乙还要挣脱扑向杨某甲，杨某甲捡起地上一块砖头，在杨某乙头部砸了两下，致使杨某乙头部受伤住院。',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寻衅滋事'}, {'fact': '经审理查明：\n榆林市高新区**小区项目由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承建，于2011建成业主开始入住。2011年3月16日陕西**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至**项目首次业主大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n2014年4月，榆林市高新区**小区业主何某某、白某甲在该小区业主的呼吁下组织并选举出小区业主临时委员会，逐户向该小区业主宣传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征求到495户业主同意签字，当时小区入住约570多户。2014年5月6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参会人员以会议准备不充分为由，将此次会议改为筹备会，重新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并要求重新逐户向业主征求意见。随后，被告徐某某等人向业主逐户征求意见，并向**办事处申请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2014年5月29日**办事处召集**小区业主代表座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关事项，指派社区工作人员参加业主大会。2014年5月30日**办事处以**小区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责令定于2014年5月31日下午的业主大会取消，待条件成熟后另行召开。之后被告徐某某等人到**办事处指责、围攻办事处工作人员，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和口角。2014年6月**办事处成立工作组到**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因在业主委员产生办法上和业主发生分歧导致未能成立。\n2014年10月20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会议被开发商代表干扰后，业主举手表决一致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业主代表78人签字，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贺某某、刘某某、牛某某、白某乙、拓某某九人，后业主委员会委员又选举了吴某某为主任，李某甲、拓某某为副主任，成员有贺某某、徐某某、白某乙、刘某某、牛某某，徐某某为会计，邵某某为出纳。2014年10月21日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小区张贴公示。2014年12月8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履行了备案手续。\n2014年12月1日，**街道办事处**社区向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出具证明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刻制了“榆林市**小区业主委员会”、“榆林市**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吴某某法人名章”三枚印章。\n之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与**小区物业办协商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小区物业办不承认吴某某等人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认为该业主委员会是非法的。**物业办、开发商及部分**小区业主来到**街道办事处要求调查吴某某等人成立的业主委员会。2014年12月24日**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等经过调查，认为**小区以吴某某为主任的业主委员会不受法律保护。2016年2月6日，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依据**街道办事处的调查做出将“榆林市**小区业主委员会”、“榆林市**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吴某某法人名章”三枚印章作废的决定，并在榆林日报对三枚印章登报申明作废。之后，被告徐某某及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找榆阳区政府反映情况，榆阳区政府成立调查组后，未得出结论。\n因榆林市高新区**小区物业项目与**小区物业项目同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小区员工长期到**小区物业吃饭，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2014年10月下旬，被告徐某某与以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多次以**物业员工到**物业员工餐厅吃饭影响**小区公共安全及公摊费用为由，将**员工餐厅、物业办门锁住，引发争执。\n2015年6月左右，被告徐某某及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购买折叠床搬入物业办大厅，还将**小区凉亭桌椅等搬入物业办大厅，业主委员会成员轮流值守，向业主征求改电签字，期间劝说前来缴费业主停止向物业缴纳不合理的收费。2015年12月物业公司负责人米某某向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业主赔礼道歉，给业主委员会腾出一间办公室用于办公，吴某某等业主委员会委员购买办公设备搬入。2017年3月1日上午，物业办在以何某某为主任的“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支持下，雇佣曹某某（涉恶犯罪另案处理）以及部分残疾人阻挡住业主委员会成员，将业主委员会办公室物品强行搬出。\n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徐某某及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认为小区车库管理费用不合理、管理混乱，在物业办拒绝商谈后将车库道闸杆拆除，还因**小区供电系统受潮停电七天、物业办拆除车库道闸岗亭处水泥墩、物业办给业主限买水以及在协商座谈时因物业工作人员拍摄视频等事由徐某某及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多次与物业办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辱骂工作人员。\n',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毁坏财物'}, {'fact':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4时许，被告齐某某驾车行至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中海国际35号楼地下停车场时，因被害人周某某将牌号为辽M****5的黑色雷克萨斯轿车停在了被告齐某某的车位前，致使被告齐某某不能将车停入车位，被告齐某某遂下车将被害人周某某的雷克萨斯轿车多处踢坏。本案在审查起诉时认定的第一次价格鉴定为人民币5270元；在庭审过程中应被告齐某某申请重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12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捕捞水产品'},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薛某甲与其儿子薛某乙（另案处理）携带电瓶、升压器、竹竿舀子等工具，来到重庆市潼南区赖家溪河别口镇酢房村大拱桥水库天然水域捕捞水产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当晚渔获物包括乌鱼、鲫鱼、黄鳝等共计1.55千克。赖家溪河属涪江细小支流，并不在《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区名录》中规定的禁渔区内。',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fact':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董某甲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使用被告董某某名义从信用社贷款20万元，这笔贷款发放后由董某甲实际控制和使用，2013年贷款到期后办理借新还旧，期间正常偿还利息，2014年开始形成逾期。2015年3月28日，董某某名下贷款本金、利息已归还共计24万余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fact': '经审理查明：1、被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至同年7月，在向********有限公司销售**期间，因其个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遂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有限公司销售**，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5,098,729.50元（以下币种均相同），并由********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9组，由********有限公司抵扣税额740,841.01元。被告孙某某按税款金额的8%至9%向********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2016年6月期间，被告孙某某以*********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740,841.01元。2、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3月至同年5月，在向********有限公司销售**期间，因其个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遂以*********有限公司名义向********有限公司销售**，价税金额共计17,996,502.30元，并由*********有限公司名义向********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7组，由********有限公司抵扣税款2,614,876.64元。被告人孙某某按税款金额的8%至9%向*********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2,928,661.84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窃'}, {'fact':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日下午，被告张某某接到袁某某电话让其到城区办修村拉小麦，送到清涧中转库每吨小麦运费人民币四十元，如果送到中转站不收的，就送到闻喜县一个饲料厂运费每吨人民币四十五元。7月3日，被告张某某驾驶承租的一辆黑色大运牌半挂车（车牌晋M55***）将小麦（过磅净重40.1吨）装上车，拉到河津市清涧村中转站，因小麦验收不合格，中转站拒收，张某某将拒收结果通过电话告诉袁某某\u2002，袁某某告知张某某将小麦送至闻喜牧原公司，张某某联系司机李某，二人开车于当晚七时许将货物送到闻喜县牧原公司门口，因对方晚上不卸货，也不拉他们吃饭，张某某便驾车往回返，7月4日凌晨二时左右，张某某将货车开到**镇**村他家门口，张某某打开车后门，擅自将部分小麦（6.86吨，价值17150元）卸至其家门口，又将车开至河津市东都商场转盘后，下车回河津***村出租屋睡觉，第二天\u2002，袁某某知道小麦没有送到，也不见车辆时，便联系张某某，张某某一直不接电话，下午接到电话，说不管送小麦的事了\u2002。7月5日下午袁某某又委托裴某某将小麦送至牧原公司，过磅时少了6.86吨，二人向张某某问其原委时，张某某对私卸小麦于其家门口一事推托抵赖，拒不认帐，后通过车辆GPS查看车辆行驶轨迹后，张某某才同意调解此事，答应赔袁某某17000元，后又反悔，被害人袁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期间7月6日早上\u2002，张某某母亲裴某某将家门口小麦以15690元卖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15690元赃款，张某某家属补偿了袁某某人民币一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害人袁某某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重大责任事故'},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日晨6时许，山西**煤业有限公司**料队队长郝某某召开班前会议，给当班带班班长刘某某(已起诉)及工人付志军(已起诉)、冯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死亡)布置工作任务及安全注意事项后，刘某某带领其他三人下井在4101回风巷进行道轨、水管、枕木等回收作业。刘某某等人违反公司制定的《井下运输超长物料安全技术措施》关于“运输超长物料封车道数最低不少于2道，保证稳固可靠”的规定和班前会议要求，只捆绑了一道钢丝绳，以致载有回收物的板车在牵引运输过程中，因捆绑不牢，震动松散，重心偏移，板车掉道，将张某某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捕捞水产品'},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份，因连续降雨，导致洪水漫灌、圩堤决口，余干县大溪乡和枫港乡交界处的枫富联圩麦婢岭分洪道的鱼塘、农田被浸没，形成一大片浸漫水域，余干县大溪乡青林村委会李湾埠村小组的童子畈农田也在该浸漫水域当中。2020年7月底，在余干县大溪乡闵坊村开加油站的个体户被告方某某看到后，想捕捞浸漫水域的鱼卖钱。之后方某某邀请到瑞洪镇渔民张某某、游某某、石某某三人合伙到枫富联圩麦婢岭分洪道的浸漫水域捕鱼，并约定捕捞所得四人平分。于是2020年7月31日左右，张某某、游某某、石某某三人使用农用车载了五副“迷魂阵”网插到李湾埠村童子畈被浸没的农田上。之后，连续三天清晨，张某某、方某某等四人一起驾船来到童子畈水域收鱼，四人累计捕获鱼类水产品1.5万斤左右，上岸后以1.3元/斤的价格卖给了鱼贩，卖得1.8万元左右。同年8月4日，胡某某、金某甲、金某乙三人向李湾埠村小组提出与其让外人在本村的童子畈水域捕鱼，不如胡某某、金某甲、金某乙三人捕鱼的建议，并承诺给村委会好处。经村里同意后，方某某被赶走。之后张某某等三人嫌拔网麻烦，又转而跟李湾埠村民胡某某、金某甲、金某乙三人合作，继续在童子畈水域捕鱼，连续四天，胡某某、张某某等六人每天清晨到童子畈水域收鱼，累计捕获鱼类水产品八千斤左右，上岸后以1.3元左右的价格卖给鱼贩，卖得一万余元，张某某、游某某、石某某三人每人分得2500元左右，胡某某、金某甲、金某乙每人分得2000元左右。\n2020年8月5日，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伙同张某某等人在童子畈水域捕鱼的事实；同时，检举揭发胡某某、金某甲、金某乙伙同张某某等人在童子畈捕鱼的事实。2020年8月8日8时左右余干县公安局大溪派出所联合水警大队、余干县鄱阳湖渔政局对童子畈及周边水域的“迷魂阵”网等定制捕捞具进行破坏性的收缴，总共收缴到六副“迷魂阵”网，其中张某某、游某某、石某某三人的“迷魂阵”网五副、无主迷魂阵定制渔具一副。同年8月11日，胡某某、金某甲、金某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同年10月18目张某某、游某某、石某某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n2021年7月20日，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九司鉴中心（2021）环鉴字第212号鉴定意见，本案捕捞水域不属于鄱阳湖禁捕范围水域，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内陆水域”。\n',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采矿'},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刘某乙和刘某甲购买他人位于兰陵县**镇**村西无手续石料加工厂一个，后加工石子进行售卖，2020年9月17日被查获。经勘测，现场加工石子6679.35吨，经鉴定，价值434157元；现场加工石粉3247.2吨，经鉴定价值97416元，共计531573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审理查明：林某某等人成立的福州汇通八闽公司系藏交所105号会员单位，并成立两个空壳公司福建万诚联鑫贸易有限公司和福建众意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销售商和供货商。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间，林某某等人以福州汇通八闽公司代理商***等公司的名义，设立多个金融部门，招募分析师、部门总监、业务主管、客服人员、业务员。被告余某某于2015年8月入职***公司，系金融三部业务员，负责利用藏交所交易平台，以虚构“白富美”等第三方投资者身份，随机添加微信、QQ好友发展客户，并向对方推荐“现货”投资，促使投资者进行“西藏沥青”、“西藏工艺茶具”等商品交易，未骗得他人财物。',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1日至5月4日、2014年5月14日至5月19日，唐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租用被告肖某某的川*****号长安牌货车，先后窜至达州市达川区大树镇五岭村、金垭镇金龙村、金通村，以宣传太阳能热水器和榨油机为幌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47名村民共计18800元现金后离开现场，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某某有参与共同诈骗的故意。',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危险驾驶'},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张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UB****小型轿车载董某乙到耀州区孙塬镇孝北村（三号信箱）岁月琪媛东北烧烤店共同饮酒，2020年11月7日23时17分许，张某甲（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1.55mg/100ml）,驾驶陕UB****小型轿车行驶至耀州区孙塬镇孝北村岁月琪媛东北烧烤店门前路段处时，在董某甲的劝说和董某乙的要求下将陕UB****小型轿车交由醉酒后的董某乙（经鉴定董某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96mg/100ml）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董某乙驾驶陕UB****小型轿车载张某甲沿210国道至孝北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0km+380M处时，遇行人邱某某，张某乙由西向东步行至该处时发生碰撞，致邱某某、张某乙受伤，车辆受损。张某乙于2020年12月15日在耀州区人民医院死亡，经鉴定，邱某某伤情为轻伤。2020年12月09日经铜川市耀州分局交警大队会议研究，董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某、张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0、11日，袁某某被炒外汇类网络诈骗。其中5万元经多级转帐流入临汾市尧都区卓琳家用电器店，卓琳家用电器店账号在火币网买卖虚拟货币，总计与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交易386199元。另5万元经多级转帐流入被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在火币网买卖虚拟货币，总计与黄某某支付宝账户交易54756.06元人民币。',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某与郭某某系小学、初中同学。2019年2月9日（大年初五）晚，吴某某与苗某某、郑某某等同学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公园西门西南角白家老味饭馆聚餐。22时许，苗某某碰到郭某某，便邀请郭某某一起坐坐。在喝酒、聊天过程中，郭某某提及吴某某以前曾打过自己，后突然起身朝吴某某太阳穴部位打了一拳，吴某某捂住头部起身后撤，郭某某继续追吴某某，吴某某回手朝郭某某面部打了一拳，郭某某倒在椅子上,后郭某某欲起身时，吴某某朝郭某某踢了一脚。经鉴定，郭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蔡某甲与被害人蔡某乙、孙某某在蒙城县庄**村**庄因电瓶车相撞发生纠纷，后蔡某甲对蔡某乙和孙某某进行殴打，致使二人受伤。经蒙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蔡某乙和孙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经安徽省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甲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2013年3月2日，蔡某甲与蔡某乙、孙某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蔡某乙、孙某某对蔡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重大责任事故'},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在费县***镇***村经营旋皮厂。2019年7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驾驶货车将被告杨某某购买的松木送至杨某某厂房外南北路上。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代某某为其卸载松木。杨某某外出筹借木头款期间，李某某被掉落的松木砸中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杨某某的行为与李某某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fact':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被告王某甲在其上线郭某某的推荐下，**家传**，以转发朋友圈、散发宣传资料、张贴吕家传膏药广告等模式，积极主动发展下线，要求下线人员购买相应数额吕家传膏药的方式获得加入和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从中赚取差价，牟取非法利润。截止2018年4月23日，被告王某甲的代理级别为官方。其在整个代理网络中处于第4层，其下级层数共有3层，全部下级代理数为28人。',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寻衅滋事'},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5日14时40分许，张某甲（已起诉）酒后到昌图县**镇**村**组村民李某甲家中，因琐事与李某甲发生冲突，被害人张某乙（李某甲妻子）在旁劝阻，张某甲对二人进行辱骂、恐吓，致被害人张某乙心脏病复发，大小便失禁。大约二十分钟后张某甲纠集被告李某乙、安某某等五人驾驶三台车辆返回现场，张某甲以及被告李某乙、安某某三人在被害人李某甲家大门外下车，张某甲用手指向李某甲家进行辱骂、恐吓，随后被害人张某乙病情加重。2020年5月16日6时23分，被害人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20年6月11日，经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出具尸体检验报告书：被害人张某乙系主动脉粥样硬化继发主动脉夹层瘤破裂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情绪激动、撕扯为动脉夹层瘤破裂诱发因素。',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甲同李某甲在经营嘉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向张某某借款和接受其存款本息共计770余万元；期间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先后向姚某某发放高息贷款五笔共1700万元，姚某某归还首笔400万元借款本息496万元后，剩余1300万元不能按期归还本息。',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居民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由社旗县***村民高某帮忙在社旗县**选址后，非法建设一化工厂生产化学品过氧化二苯甲酰，并雇佣工人被告徐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生产、包装、测试过氧化二苯甲酰，雇佣高某处置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雇佣工人徐某某、戴某某进行安装、维修事宜，华某某爱人华某负责账目记录、结算工资事宜。2019年10月10日，被群众举报后，华某某等人被查获，化工厂被关闭。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华某某等人所生产的化学品主体成分为过氧化二苯甲酰。',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王某某，为了获得单位消防安全员职位，多拿消防安全员的工资，就想办理一张建（构）筑物消防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从微信平台了解到办理假证的广告，随即通过广告联系方式，用其微信加办理假证人员微信号，提供本人照片、姓名等信息，花费400多元办理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妨害公务'},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20时许，**县交警大队民警李**带辅警余**、曾**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在**县**镇执行整治乱停、乱放车辆、疏导交通的公务，余**、曾**两人骑一辆二轮巡逻车至**县**镇**广场“***手机店”前面时，发现被告黄某某将三轮摩托车（拐的），停放在**广场三岔路口处，导致交通拥堵，余**下车对黄某某执法，要求黄某某离开三岔路口，余**告知黄某某后，朝前准备对另一辆车执法，黄某某发动三轮摩托车离开，车辆突然加速朝着余**撞去，导致余**倒地受伤、对讲机受损。被告黄某某未曾被**县交警大队处罚过，辅警对其执法时没有言语冲突，从现场情况看，黄某某驾车离开必须向余**所在的方向离开，其车辆系改装车辆，油门离合同在右手边，且黄某某为人较老实、本分，其缺乏犯罪动机，',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窃'},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张某甲来到东港市长山镇海防路69公里处虾池旁边的看护房，准备找人索要欠款。张某甲发现看护房内没人，便将屋内4个柴油壶（30升），2个15公斤液化气罐，5个塑料凳子，2个铁锅装到车上拉走。经东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7.00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6月21日，被告苗某某在有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多次向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盛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盐酸，共计1660千克。',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交通肇事'},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8日7时许，被告李某甲在锦州市古塔区西桥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正常骑行自行车，在其骑行至西桥中间南侧时，无驾驶资格的李某乙驾驶无牌两轮燃油车在李某甲后面骑行并超越李某甲时，其驾驶的两轮燃油车右侧制动踏板与自行车左侧脚蹬板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人车倒地。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未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而离开现场，李某乙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在医院死亡。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认为：李某乙体表损伤分布广泛，且李某乙左顶部片状皮下出血对应部位左侧颅骨折，其对冲部位头部右侧可见脑挫伤及硬膜下血肿，对冲可以形成，损伤程度较重，鉴定意见为：李某某损伤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1、两轮燃油车沿桥面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过程中，右侧与同车道由西向东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2、两轮燃油车右侧制动踏板与自行车左侧脚蹬板发生碰撞。3、两轮燃油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类型。4、两轮燃油车碰撞速度为49km/h，自行车碰撞速度为17km/h。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人体血中乙醇检验结果为：李某乙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2019年1月26日，李某甲被口头传唤到古塔交警大队。',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寻衅滋事'}, {'fact':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党某某（另案处理）为讨要债务，指使于某（另案处理）、盖某（另案处理）、马某、李某将郭某带到其住处。马某通过诱骗的方式将受害人郭某骗至三原县*****有限公司门口，于航开车带盖某、马某、李某到了****有限公司门口，四人欲强行将郭某拉上车带回党某某住处，郭某害怕被打不愿上车，于某就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郭某右胳膊刺伤，后于某等四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党某某与郭某的父亲私下达成赔偿协议，郭某放弃伤情鉴定。',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妨害公务'},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8日晚，被告于某某与赵某某、冯某某、巴某某在宴和天下酒店吃饭并饮酒，至8月19日凌晨1时许，冯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离开酒店包厢步行至酒店门口后发现其朋友巴某某仍未回家，后巴某某与冯某某醉酒后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赵某某与于某某对两人进行劝解，但两人仍然在酒店门口路边大声吵嚷，当日尖尖墩派出所前进大道便民警务站站内值班备勤辅警王某某听到站外吵闹声特别大，便前往查看，并对四名醉酒人员进行劝解，让其赶快回家。在辅警王某某劝解过程中，冯某某仍然不听劝阻，朝走至其身边准备弯腰捡包的巴某某脸部踢了一脚，此时赶来增援的前进大道便民服务站辅警罗某某看到该违法行为后，将冯某某按倒制服，在制服过程中，被告赵某某、于某某看到冯某某被按倒在地后，冲向罗某某，对罗某某拳打脚踢，辅警王某某立即前往制止，在制止过程中，仍遭到两名被告拳打脚踢，后前进大道便民警务站巡逻组人员到达现场增援，将被告制服，并带回派出所。另查明，本案中王某某和罗某某不是事业编制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王某某和罗某某实施的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景泰县武威**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销售农机，利用被告傅某某景泰籍农民的身份信息，向景泰县农业机械局提供傅某某购买农机的虚假购机资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甘肃增值税发票》，领取景泰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共80580元。之后在明知盛某某（武威籍）、刘某甲（内蒙古籍）、刘某乙（内蒙古籍）等三人非景泰籍农民，不符合景泰县农业机械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条件的情况下，仍将ＪＤ1204型拖拉机、ＤＦ354－16型拖拉机、1ＧＫＮ－230型旋耕机、1ＪＰＤ－3000型平地机、1ＧＫＮ－160旋耕机等五件农机具分别按照补贴后的价格卖给该三人。',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寻衅滋事'},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从2012年至案发管理吴堡县宋家川镇街道办******小区物业。期间，2015年、2018年与小区业主因收取水电费等问题，所在社区及相关部门曾两次召开专题协调会。2018年被告张**收取该小区物业费约26000元，未给小区提供打扫卫生服务。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共收**小区住户电费43628.7元，只给吴堡县电力局交电费5300多元，致使该小区拖欠电力局42490.22元。2019年4月9日因拖欠电费，电力局对该小区停止供电，引发居民上访。案发后被告张**拖欠电力局的电费经调解现已全部补缴。',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赵某某（身高157cm）与死者杜某某（身高180cm）曾系男女朋友，案发前半年左右分手。2019年2月14日至3月9日，杜某某因对分手不满先后五次到宁洱县赵某某经营的“**”饭店滋扰闹事，对赵某某实施殴打，其中2月14日还将赵某某踹倒在饭店门口的水沟内。2019年3月10日20时许，杜某某酒后驾车到饭店再次滋事赶走客人，赵某某打电话报警并打电话给杜某某父亲要求前来制止。杜某某对赵某某拳打脚踢、用手掐赵某某脖子并多次将其踢倒在地，赵某某挣扎爬起后见窗台处有一把水果刀遂将刀拿在手中。这时，杜某某再次上前掐住赵某某脖子，赵某某即持刀胡乱挥舞进行防卫但未刺中。随后，杜某某掐住赵某某脖子拉向自己，二人倒地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赵某某挥舞的水果刀刺中杜某某右胸部、小腹部、右腰部、右腰背部各一下，后赵某某听到杜某某说其呼吸困难并见到杜某某的身体歪倒向一边，便起身叫人打“120”急救，并再次打电话报警。杜某某随后被赶到的“120”急救车送县医院急救，当日21时50分许，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杜某某系单刃锐器由右胸部刺入右侧胸腔，致右肺中叶根部动脉分支断裂，造成急性出血死亡；送检的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3.1mg/100ml。',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占用农用地'},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同案人张锦阳（已起诉）的老板陈林与同案人刘峰（已起诉）商量在**镇**村**组建洗砂场，因国土、林业等相关用地建场手续难办，陈林决定退伙，后由同案人张锦阳、刘峰商量各出资140万元，并邀集被告黑某某及同案人穆昌权、李家福、马崇金、蒋忠伟（均不起诉）等人入股，共计投入340万元，于2018年5月25日办理工商登记，正式成立常德**建材有限公司，张锦阳为法人代表，从事经营洗砂等业务，张锦阳、刘峰二人共同管理，公司大的事项两人共同商量，并商定张锦阳负责跑用地手续、管帐，刘峰负责买设备、原料，穆昌权负责和当地村民联系租地事宜。',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fact': '经审理查明：汤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与他人合伙成余干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8年4月注销），汤某某系法人代表并负责公司管理，被告童某某负责管理该公司财务并保管有关银行卡及进行银行转账。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汤某某为了让**建材公司获取非法利益，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和联系，商量好由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在没明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将款项打入**建材公司账户，被告童某某负责从中扣除金额的4%至5%的开票费，将剩余资金回流给**公司，让**建材公司为**公司虚开钢材类增值税专用发票33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8588945.7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606941.19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15时许，旬邑县太村镇罗家村村民李XX在回家的路上看见久不在家的被告张某某，想到被告张某某欠其工钱一直未给付一事，便当即问其索要。被告张某某称其不欠李XX工钱，便要开车离开。李XX遂站在被告张某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前，不让被告张某某离开，被告张某某见此情形，便让正在一旁的其子张某将李XX拉开，张某拉开李海XX的过程中，李XX用左手抓住张某的脖子撕扯，被告张某某见状下车后伸手抓住李XX的右手大拇指往开拉时将其掰折。经旬邑县医院诊断，李XX的伤情为右手第一掌骨骨折，后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占用农用地'}, {'fact':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张某某与**村*组签订了承包荒山荒地造林协议书，2016\xa0年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相识，\xa0孙某某在当地一直种参，2016\xa0年张某某邀请孙某某来**考察能否种参（涉案地块原系创业队开荒地）。双方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开垦林地种植认识及其他中药材，其坡度不准超过25度，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用后应当及时还林”（该条款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废止），于2017年8月26日张某某与孙某某等15户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书，2017\xa0年10\xa0月10日张某某与孙某某又补充签订承包合同书协议，后孙某某等人整理土地，开始在该地块种植棚参（经鉴定该地块坡度不超过25度），并在棚间种植了红松万余棵。',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窃'},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吴某甲驾驶皖CA2****大货车从广西梧州市前往浙江省嘉兴市，途经G60沪昆高速公路常山服务区加油站加油时，偶遇尹某某（另案处理）。吴某甲因急于上厕所，遂让尹某某帮其货车加油。尹某某帮吴某甲货车加油时，从加油机卡槽内窃得加油卡（价值6197.09元）一张。在金华兰溪服务区加油站，尹某某用窃得的加油卡为吴某甲货车加油2900元。案发后，被告吴某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中旬，王杜鹃、冯亮通过安徽省义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和公司）看中何朝科、何杰等人位于明光路汽车站对面的喻苑新村8幢208室的房子（报价117万元）。7月27日，被告义和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在了解买卖双方的价格意向后把双方约到义和公司签合同，并告诉区域经理秦春才卖方底价110万元，买方底价115万元，中间顺差5万元，希望秦春才能帮助操作多做业绩、多收中介费。秦春才遂找冯亮说房子是由几个子女共同继承，其中一个继承人想在房屋成交价的基础上多收5万元，否则不同意卖房子，但是合同上只写成交价110万元。买方冯亮在征询王杜鹃的同意后于当天签署合同，并通过支付宝转帐给李某某1万元。7月29日，李某某将1万元转给秦春才。9月22日，王杜鹃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李某某银行卡转入4万元。李某某收到此款于次日转给秦春才。2016年9月24日，秦春才将50000元以李某某的名义上交义和公司财务，缴款事由是明光路157号A#208室佣金。',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fact':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蔡某某使用微信号：“Cxsy840237-朝风堂客服”、“Xcjb780425-朝风堂烟”、“ba19470819-朝风堂客服”为多个上级代理商在微信上代理买卖气枪、弹簧枪、铅弹以及相关气枪配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2016年6月期间，被告蔡某某通过微信发展黄某某为贩卖气枪及配件的下级代理商。。\n（1）2016年9月、10月期间，买家李某某通过微信以10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一把“M1911”气手枪，随后黄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由蔡某某通过上级代理商将M1911气手枪邮寄给李某某，被告蔡某某从中获利100元，黄某某从中获利300元，2017年9月20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购买的“M1911”气手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n（2）2017年4月30日，买家林某某通过微信以42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一把“牛头301”枪支，随后黄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由蔡某某通过上级代理商将“牛头301”枪支邮寄给林某某，被告蔡某某从中获利30元，黄某某从中获利290元，2017年10月26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购买的“牛头301”枪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n2019年3月19日，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涉案“牛头301”枪支不能认定为枪支。\n',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危险驾驶'},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2日晚，被告吴某某在明知叶某某未取得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浙H8Q****小型轿车提供给叶某某驾驶。后叶某某驾车行驶至常山县富足山大桥西端路段时，被常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滥伐林木'}, {'fact': '经审理查明：2016年，杨某某通过被告梁某某的介绍以30000元钱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了桂平市**镇**村“石灰山”的一幅桉木，梁某某向李某某、杨某某担保确保杨某某砍伐完桉木后支付30000元给李某某，后杨某某雇请工人将所买桉木砍伐完后支付了2000元钱介绍费给梁某某。经查，杨某某所砍伐的桉木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杨某某所砍伐的桉木蓄积量为77.30立方米。',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交通肇事'},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7日0时18分许，被害人候某某无证醉酒（酒精含量277.4mg/100ml）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小清河桥北首处时，其摩托车前部撞于同向行驶被告高某某驾驶的冀******/冀*****挂号半挂车后部右侧，造成候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逸。',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占用农用地'},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同案人张锦阳（已起诉）的老板陈林与同案人刘峰（已起诉）商量在**镇**村**组建洗砂场，因国土、林业等相关用地建场手续难办，陈林决定退伙，后由同案人张锦阳、刘峰商量各出资140万元，并邀集被告蒋某甲及同案人穆昌权、李家福、黑建、马崇金（均不起诉）等人入股，共计投入340万元，于2018年5月25日办理工商登记，正式成立常德**建材有限公司，张锦阳为法人代表，从事经营洗砂等业务，张锦阳、刘峰二人共同管理，公司大的事项两人共同商量，并商定张锦阳负责跑用地手续、管帐，刘峰负责买设备、原料，穆昌权负责和当地村民联系租地事宜。\n2018年6月开始，在明知用地建场需要办理相关合法手续而没有办理的情况下，张锦阳、刘峰商量后决定边跑手续边动工建场，并聘请穆昌权负责后勤、现场监工、洗砂场界址确定、协调当地关系等事项，开始在鼎城区**镇**村**组**路面，并修建板房、地磅、沉降池等建筑物，还架设了洗砂设备。2019年2月18日该公司开始经营洗砂作业，又聘请李家福参与管理洗砂业务，至2019年3月14日案发时，该公司共计销售额约60万元。后经鼎城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鉴定，常德**建材有限公司共违法占用林地16.7亩，其中13.9亩林地已经全部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完全破坏。案发后，常德**建材有限公司退缴所获赃款15.8万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审理查明：1994年8月10日张某某从**村租赁土地26.6亩（所占土地为**村第八、第三居民组土地）办厂，2008年5月17日张某某将该厂转让给焦某乙三哥焦某丙，随后焦某乙按照原合同支付第八和第三居民组租赁费，2009年4月15日时任村委主任焦某乙以村委会的名义将其从张某某处租地中的10.3亩地租给运城市公路局稷山超限站，焦某乙向超限站收取租赁费。\n2011年12月焦某乙不担任**村委主任后，为向运城市公路局稷山超限站收取租赁费，便让其哥哥被告焦某甲拿授权委托书找当时的**村委主任葛某某盖村委公章，焦某甲找了几次，葛某某未给其盖章。于是焦某甲便通过拨打办假证电话花100块钱刻了一个假村委会公章，盖到授权委托书上，然后将盖有假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提供给超限站，每年领取12360元的租赁费，焦某乙仍按照原合同支付第八和第三居民组土地租赁费，直到2016年12月案发，第三居民组的租赁费每年都支付，第八居民组的租赁费2015年和2016年未支付（每年5080元，两年共计10160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销售公司明知国三标准货车国家要求不能入户上牌，陈某某让下面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被告常某某、张某某、王某、杜某某按照公司要求，在出售给梁某某、刘某某“大运”牌车辆时，隐瞒上述事实，将二辆国四标准货车骗取车辆行驶证、号牌等手续后，然后将该手续悬挂于国三标准货车上出售给梁某某、刘某某。给梁某某造成损失32万元损失，案发后**公司赔偿了上述损失。',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受害人马某托吴某某帮其购买黄芪除草剂，吴某某转托被告张某某帮忙打听何处可以购买黄芪除草剂，被告张某某后找到王某某，王某某称其处有黄芪除草剂。于是受害人马某于2020年6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14400元给吴某某用于购买黄芪除草剂，吴某某将其中7200元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张某某将其中6000元转账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康复捷黄芪除草剂通过快递发货给吴某某，吴某某让马某去快递点领取。马某使用康复捷黄芪除草剂后致使其在昭苏县喀拉苏镇种植的170亩黄芪、伊宁县喀什乡琼布拉克村种植的110亩黄芪根部全部腐烂枯死。经昭苏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经济损失达662982.46元。经伊宁县价格认证中心[2020]150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经济损失达509062.8元，经鉴定证实昭苏县、伊宁县受损黄芪与康复捷除草剂的使用有直接关系。经查王某某无生产、销售农药的资质，且其销售康复捷黄芪除草剂未附具标签，在市场上无法查询到该产品，该产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假农药。',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fact':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王某某向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家庄信用社申请贷款80万元，并请托其担任**社**的妻哥刘元平帮助其顺利办理。刘元平在该笔贷款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伪造、变造了作为贷款人的被告王某某及作为担保人的王某某外甥女婿刘彦忠的抵押文书房产证，安排**社工作人员刘翠红虚拟了《购买种猪饲料合同书》、《贷款支付委托书》等贷款手续，交由信贷员刘明清、刘红平办理，二信贷员在未严格认真审查的情况下，将该笔贷款借贷给被告王某某，核定月利率0.85%，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11月10日。贷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某长期未归还本笔贷款本息。在信用社和公安机关的多次催要下，截至2018年8月31日，被告王某某先后数次归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00977.5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占用农用地'}, {'fact':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初，某甲公司借用了某乙公司的名义，与王某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某甲公司开发部主任马某某、开发部经理高某某在明知某甲公司没有办理征占地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王某某擅自进入山西云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使用挖机等工具在山西云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国有林地内修路、挖塔基、修建测风塔等。2020年1月8日，山西林之田评估鉴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某甲公司合计非法占用毁坏林地7.12亩，其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重度毁坏的4.91亩，属于中度毁坏的2.21亩。',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段某某承包经营河南省平顶山市**实业有限公司副业期间，因经营不善及三角债等原因，拖欠23名工人工资共计313142元。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5月28日对段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段某某仍未能支付23名工人工资。2020年8月17日,段某某的妻子高某和平顶山市**实业有限公司会计赵某某将工人们的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并得到工人们的谅解。',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危险驾驶'}, {'fact':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00时46分许，犯罪嫌疑人葛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岷江西路与华山南路交汇处与田某某驾驶的川FW****小型越野客车发生擦挂交通事故，当日1时45分在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碘伏消毒后进行抽血，分别编号：C75177140和C751772，每管3ml。2017年9月12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经检验所送葛某某编号C75177140号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1.0mg/100m。',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窃'},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2日间，在其家（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庭**号**室）中，利用收集点赞方式获取**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路**号**中心**座**层）购物优惠券23张（折抵人民币4600元）后，全部用于购买该公司服装产品。',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贪污'}, {'fact':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吴某某、黄某某、邱某某与**村村民曾某甲、曾某乙、陈某某、李某乙共7人合伙在**村成立**养牛专业合作社，由陈某某担任社长。合作社成立之初，7名股东每人出资3万元，建设合作社牛栏和饲料棚，因出资不足，存在资金缺口。后根据要求，合作社需新建办公用房，为解决新建办公用房资金缺口问题，经7名股东共同商量决定，利用曾某甲和曾某乙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获得的危房改造补助用于弥补建设合作社办公用房费用，建成的办公用房归7名股东共同所有，吴某某、黄某某和邱某某均同意这一做法。\n之后，吴某某根据7名股东商议结果，违反危房改造规定程序，在未进行全体村委会干部民主评议的情况下，安排负责制作全村危房改造书面资料的被告李某甲制作曾某甲和曾某乙危房改造书面资料并进行上报，李某甲在对曾某甲和曾某乙名义上新建的住房（合作社办公用房）验收时，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将曾某甲和曾某乙的房屋通过验收，并将书面资料报送至镇政府，致使危房改造补贴被套取。\n2014年12月29日，曾某甲和曾某乙的银行账户各收到13000元危房改造补贴，共2.6万元，之后两人均按照7名股东之前的约定，将收到的危房改造补助全部用于建设合作社办公用房。',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虚开发票'}, {'fact': '经审理查明：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在赣州市开发****住宅小区项目，2015\u2002年该公司将****住宅小区交由江西省乐安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公司将****小区二期一标段建设工程交由谢某国、魏某某承建，之后又将****二期二标段建设工程交由龚某某和谢某国分别承建，后游某某（另案处理）承揽了二期二标建设工程中的垂直运输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谢某国委派被告谢某某在其承建的项目中负责全面工作。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公司要求各承建人提供工程的相关发票，谢某某遂要求游某某提供垂直运输工程的相关发票。\n2017\u2002年游某某在南昌市出差时，通过非正常渠道以发票价税金额2.2％的价格，购买了以*******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u2002张，价税合计200\u2002万元。之后游某某将该20\u2002张发票全部交给了谢某某，并约定超出游某某的垂直运输工程款金额的发票给谢某某使用，由谢某某按照发票价税金额2.2％的价格向游某某支付开票费用。谢某某将该20\u2002张发票全部交由***公司做账，其中12张价税金额120万元的发票用于游某某承揽的二期二标工程，8张价税金额80万元的发票用于游某某未承揽的二期一标工程。',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经营'},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以来，申某某在微店APP注册6个游戏道具店铺，组织多人以提高店铺排名和商品销量之名进行无真实商品交易刷单，非法吸纳社会资金。2018年9月份，申某某邀请被告李某在“steam嘉年华”少量刷单，按交易额10%提取佣金。2019年3月份被告李某在“steam乐园”店铺刷2000元到20000元大单，仍按10%提取佣金。期间被告李某小姨孙某某、表弟郝某某、同事武某某、李某、雷某某五人委托或跟随李某刷单，李某给五人5%-6.5%的佣金。郝某某经同学胡某介绍从李某处刷单，李某按交易额5%-8%给付佣金。被告李某没有参与申某某线下交易。2019年7月18日申某某店铺审核资金冻结，27日申某某将李某微信拉黑。2019年8月8日被告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并主动全额退还非法获利。',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1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已判刑）到铜川市二中找人时，与该校初2006级1班学生赵某甲相遇，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甲在学校食堂附近说话时，该校学生赵某乙向赵某甲借钱，赵某甲未借，赵某乙即对赵某甲说“好么，你就不要借给我”，为此引起王某某不满。当晚晚自习时，赵某甲同班同学吴某某向赵某甲提出放学后一起去网吧包夜，赵某甲同意。王某某离开市二中到矿工俱乐部遇见贾某某（已判刑），王给贾说“有人欺负我朋友，你过去帮忙叫一下”，贾同意。当晚8时许，王炳强、贾某某往市二中去的途中在百货大厦巷口遇见王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及白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即向三人提出要叫一个市二中的学生跳河，要三人等他。王某某、贾某某到市二中门口后，见到出校门的赵某甲及吴某某，王某某即让贾某某搂住吴某某、王某某搂住赵某甲一起向市中医医院东侧方向河堤走，走到百货大厦巷口时，王某某、李某某、白某某跟着一同前行。途中，贾某某击打吴逸飞面部一拳，将其鼻子打流血。吴某某、赵某甲被带到中医医院东侧的中兴堤河堤后，王某某令吴某某跳河，李某某、白某某亦要吴某某跳河，贾某某要打吴某某，王某某制止后继续要吴某某跳河，王某某要求吴某某飞着跳河，吴某某因害怕不跳河挨打，即从河堤上跳下后倒在河道内，后赵某甲下去将吴某某抱在怀中，王某某见状便让王某某、李某某、白某某下去看吴某某，三人下到河道后，李某某用脚踢吴某某并说其装死，被赵某甲挡住。后王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救护车来后，赵某甲帮忙将吴某某从河道内抬出并随救护车送吴某某到矿医院救治，之后王某某等人离开。经法医鉴定：吴某某曾因外力所致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出血，脑疝形成，出现了神经系*症状和体征，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2条、43条、44条、45条之规定，应属重伤范围。',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重大责任事故'},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19时03分许，黄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轻便摩托车）沿“凉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6国道时闯红灯，遇驾驶员熊某某驾驶超载的皖KJ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两车相撞，致黄某某受伤，后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审查全案事实、证据，该案的危害后果为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闯红灯所致，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害人黄某某负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熊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某作为熊某某驾驶货车挂靠运输公司的安全员，虽然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切实履行好监管教育职责，但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的因果关系。',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fact':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刘某某（已判决）与马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投资经营南阳市某某餐饮公司某某火锅店，马某某及刘某某分别占80%、20%股份，马某某任法人代表，后该公司为方便贷款，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被告王某某，但王某某未参与经营及分红，至2015年7月份，该饭店共拖欠员工李某某等46名人268358元。刘某某到案后，已发放工资20余万元，剩余工资由王某某家人协调资金发放完毕。',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0日，大连**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某甲在未审查丛某某高处作业资质，未和丛某某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施工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丛某某从事高处换瓦高处作业，且丛某某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质的情况下，带领不具备高处作业的工人从事高处换瓦高处作业，施工现场没有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当日9时40分，工人张某某在大连市**设备有限公司加工车间更换房顶石棉瓦时不慎从高5米左右的房顶坠落地面，经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14日死亡。',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关某某为辽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酒业）能顺利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称**银行）取得贷款，分别于2014年、2016年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资料、虚假购买基酒业务。2014年12月19日，**酒业以**科技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2187.3万元）为抵押物同**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同日从**银行贷款1000万元； 2016年12月7日，**酒业以本公司所有的基酒和白钢罐（评估价值金额52915万元）为抵押物同**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同日从**银行贷款6610万元。基酒和白钢罐经浙江**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下称浙江**）、**酒业、**银行签订《动产抵押监管协议》，由浙江**负责监管。',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窃'}, {'fact':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林某某通过中建三局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服新材料生产基地（位于本区南埔镇石化园区）大门边一个小缝进入厂区，后见2号仓库内堆放着电缆线便临时起意盗走其中一捆，当其扛着电缆线走出仓库并走至大门处时被工作人员彭龙发现，后经公司土建技术负责人查伟国查看厂区监控确认系盗窃后报案。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被告林某某已将该捆电缆线搬出厂区并放在厂区大门外的围墙边。经泉州市泉港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该捆涉案电缆线价格人民币4375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重大责任事故'},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0日左右，被告苏某甲与苏某乙（另案处理）雇佣于某某等人在原平市长梁沟镇南蚕食村山上“沙咀”（地名）一带进行非法铝矿开采。2019年1月31日9时许，由被告苏某甲在山下望风，苏某乙驾驶农用三轮车载于某某等工人到达私采现场，因发电机绳索断裂无法发电，同时发现有不明身份车辆朝山上行驶，苏某乙遂驾驶三轮车搭载于某某等工人离开。在下山途中因刹车失灵致使三轮车侧翻，将乘坐在后车厢上的于某某甩出车外落地受伤，于某某当日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容留他人吸毒'},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某某与邓某某两人合伙在耒阳市***办事处开了间私人订制理发店，并在**花园**房**宿舍，两人共同管理该理发店。2015年12月20日21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携带毒品到****理发店内，与谢某某在店内一楼休息室吸食冰毒，被邓某某、莫某某发现，后四人共同吸食了该毒品，剩下约50元冰毒被邓某某带到理发店的员工宿舍。次日凌晨3时许，谢某某与梁某某来到邓某某卧室，与邓某某等三人将剩余的冰毒共同吸食。',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受贿'},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xa0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征占了**镇**村村民**\xa0栋房屋，**镇政府选址在**村***一带建设安置区。因在征地过程中遇到阻力，**镇政府相关领导向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谢某某提出，可在安置区一带选择两个有威望的村民，协助政府和村委会开展征地工作。被告谢某某遂向**镇政府推荐了荣某甲及荣某乙。之后，在荣某甲、荣某乙等人的协助下，**镇政府及**村委会顺利完成了征地工作。同年4\xa0月，**镇政府欲将安置区土地整平，于是被告谢某某建议由荣某乙和荣某甲承包安置区内的相关工程。考虑到荣某乙、荣某甲二人协助完成了征地工作，**镇政府相关领导遂同意了被告谢某某的建议。被告谢某某将这一消息告诉荣某乙后，荣某乙担心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起先不愿意承包，被告谢某某与驻村工作组的同志便做其工作，荣某乙便提出是要被告谢某某与施某某参加，原因是知道被告谢某某是村委会主任，跟**政府相关领导关系较好，能够保障工程款的顺利结付，而施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是村委会副主任，同时又是村委会会计，工程请款、工程结算等手续办理熟门熟路。被告谢某某与施某某认为该工程肯定有钱赚，于是答应了荣某乙的邀请。并召集荣某乙、荣某甲进行协议分工，四人各占一股，股份相同，被告谢某某负责与政府协调工程款的拨付及调解矛盾纠纷，施某某与荣某乙负责与政府签订协议书。施某某同时负责办理工程请款、工程结算手续结算并负责现场指挥监督。荣某乙、荣某甲负责联系铲车、挖机、及运输车辆并组织施工等。\n此后，荣某乙、施某某分别于2014\xa0年4\xa0月及9\xa0月与**镇政府签订了**村安置区土方工程及围墙工程承包协议。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施某某、荣某乙、荣某甲获得工程款共计49\xa0万余元，除去费用成本，利润为约30\xa0万元，被告谢某某实际分得54000\xa0元，施某某实际分得65000元。\n',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占用农用地'},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甲，经其同胞哥哥张某乙（另案处理）与红升乡张家村大苏子沟**铁矿领导沟通，获得批准后，在该铁矿征占范围内种植人参。后张某甲出国打工。种植人参的相关事宜全权委托张某乙处理。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乙雇佣时某某、孙某某二人在红升乡张家村大苏子沟3林班36、37、65、68、73、98小班林地内，超出铁矿征占地范围开垦林地种植人参。经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乙擅自开垦林地种植人参面积为0.626公顷（合9.39亩）。其中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面积0.5561公顷（合8.3415亩）；商品林面积为0.0699公顷（合1.0485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赌博'},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左右，鲁某乙（另案处理）在网上租用一个300-400人左右的微信群（群名：诺亚300-50000)，在微信群发红包通过猜红包尾数的方式吸引客人进行赌博，该赌博方式是在该微信群发一个5元的红包让大家抢，5元红包里有五个小包，红包抢完后根据客人下注的情况进行赔付，压中即为中奖，反之为未中奖。下注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压单独号，猜五个小包里的最后一个数字（0-9)，五个猜中一个即中奖；二是压龙虎合，五个小包里的最上面红包尾数比最下面红包尾数大叫虎，反之为龙，相同为合。2018年5月，鲁某乙雇佣汤某甲（已判刑)、何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汤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帮其从事赌博宣传、接单、赔付等赌博行为，还叫被告鲁某甲负责后勤（打扫卫生、做饭）。鲁某乙负责提供赌博所用的赌资、电脑、手机、场所，管理赌博微信群，并支付汤某甲、何某某、张某甲、汤某乙、张某乙每人每月3000至5000元不等的工资；汤某甲、何某某和客人通过微信单一联系确认下注情况、确认好后通过汤某甲支付宝账号（1817931****）进行下注及赔付；张某甲、汤某乙、张某乙三人负责在微信群（诺亚300-50000）告诉下注人员开始下注、暂停下注、发赌博红包、推图（往微信群发一张有介绍赌博的方法、赔率的图片）等。期间鲁某乙根据汤某甲支付宝账号赌资的多少，会及时将赌资转进或转出，以保证赌博赌注的正常赔付。汤某甲支付宝账号1817931****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共接受他人转进赌资16297137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fact': '经审理查明：\n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岳某某二人商量，租车后将车辆质押，弄些钱花。由张某负责联系租赁车辆，岳某某联系假车主，张某联系接受质押的人，将租来的车质押套现。\n1.2019年3月份，张某通过陈某租来一辆白色起亚K5轿车（车主：王某某，车号：陕A****0）。张某将该车同岳某某签订一个租车协议。2019年3月12日，岳某某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冒充车主，在张某的安排下，李某某使用伪造的王某某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将该车6万元质押给强某、陈某。强某扣除0.45万元利息后实际支付5.55万元，岳某某将1000元交给李某某，所得赃款被张某、岳某某二人挥霍。一个月后，张某未还款，重新质押一辆车折价6万元将该车赎回。\n2、2019年4月11日，张某通过陈某车行从铜川**车行租来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车（车主：田某某，车号：陕A****H）。4月12日，岳某某让其姐岳某甲（谎称朋友结婚用）与张某签订租车合同。2019年4月13日，岳某某让姚某某冒充车主，在张某的安排下，姚某某使用伪造车主田某某身份证件、行驶证等将该车12万元质押给强某、陈某。张某与陈某约定质押合同中的6万元用来赎回起亚车。强瀚扣除11万元质押金一个月利息9000元，实际支付5.1万元，所得赃款被张某、岳某某二人挥霍。2019年8月8日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22日（岳某某被抓后），张某还款2.5万，余款写欠条后将车领走并归还。',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滥伐林木'}, {'fact':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被告李某甲委托其堂兄李某乙租用杨某某户**镇**村**组“**”承包地种植西番莲，李某乙负责租地、砍树涮地、种植、管理等事务，李某甲负责支付租金、人工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受李某甲委托后，李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雇请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砍伐“**”承包地内林木，对承包地进行清理，在砍伐的过程中，因对“**”承包地与周边山林的界线不清，导致超范围砍伐了**镇**村**组**凹子王某某、方某某（李某丙丈夫）户经营管理的自留山上的部分林木，造成损失。被告李某甲委托李某乙负责租地、砍树涮地等事务，在砍树过程中，由李某乙负责与杨某某对接，核实承包地的四至界线，李某甲未到过现场、未参与砍树，其不清楚承包地的四至界线，且其明确告知李某乙只能砍地，不能砍林子。',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交通肇事'},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夏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对伤者有施救行为，后又送重伤员去兰州救治，在交警询问时承认驾驶员身份且能配合调查，亦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医疗费用，取得谅解，其不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王某甲与张某甲于2018年1月12日17时许，因车辆避让问题在临江市恒兴医院道口发生口角，争吵平息后，王某甲驾驶出租车离开。张某甲调转方向，沿临江大街由东向西驾驶面包车追赶王某甲，在市政府广场大电视前将王某甲出租车逼停，张某甲下车与王某甲争论，继而发生打斗。张某乙下班途中见其弟张某甲与王某甲正在厮打，张某乙便与张某甲一同对王某甲进行殴打，在双方相互厮打过程中，王某甲从出租车后备箱拿出一根小铁棍（车载除雪工具）进行悠打，在悠打过程中小铁棍打到了张某甲的胳膊，后从王某甲手中甩脱，随后王某甲放弃厮打，向市政府广场西侧逃跑（鸿达电器城方向）。张某乙紧随其后追赶王某甲,在追赶过程中，张某乙第一次踢到王某甲后，王某甲未还手继续向前逃跑，张某乙再次跳起踢王某甲时，王某甲回身拦挡，致张某乙失去平衡倒地，造成张某乙右踝部损伤。张某乙摔倒后，王某甲继续向西逃跑，张某甲从后面追打王某甲，被出租车司机王某乙拉开。经临江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右踝部损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交通肇事'},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畅某某驾驶晋M*****“大众”牌小型轿车（内乘李某某、薛某某、贾某某），沿张高线由北向南行至万荣县**乡**村路口时，车辆爆胎失控，撞至路西边房屋，致李某某、薛某某受伤，车辆损害，造成交通事故。李某某后经万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居民华某某（不起诉）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由社旗县*****村民高某（不起诉）帮忙在社旗县****选址后，非法建设一化工厂生产化学品过氧化二苯甲酰，并雇佣工人徐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均不起诉）生产、包装、测试过氧化二苯甲酰，雇佣高某处置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雇佣工人徐某某（不起诉）、戴某某进行安装、维修事宜，华某某爱人华某（不起诉）负责账目记录、结算工资事宜。2019年10月10日，被群众举报后，华某某等人被查获，化工厂被关闭。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华某某等人所生产的化学品主体成分为过氧化二苯甲酰。\n另查明，过氧化二苯甲酰不在公安部2017年5月11日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内。',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吴某甲于****年初的一天，将自己身份证借给其同学马某某（另案处理）及马某某的丈夫吴某某（另案处理）用于注册公司，吴某某使用该身份证注册了**有限公司，**公司**，但吴某某、马某某并未告知被告吴某甲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进行诈骗活动的事实。',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经营'},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不起诉）、李某丙（不起诉）均系成都**包装有限公司股东。被告李某甲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及后勤，李某乙负责管理销售，李某丙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整体业务。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明知公司要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印刷生产经营活动，而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纸板包装装潢的印刷经营活动。从2013年1月至今被告李某甲等人非法印刷纸箱包装装潢销售金额共计713179.02元。其中销售至眉山****食品有限公司金额为256521.4元，销售至仁寿隆康食品厂金额为293525.85元，销售至龙泉*甲*甲公司金额为67517.52元，销售至龙泉**工贸公司金额为32170.25元，销售至龙泉*乙*乙公司金额为63444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1日9时5分至25分左右，佟某某骑电瓶车行驶至辽宁省阜蒙县**路**号十字路口处，与被告韩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剐蹭，双方就车辆剐蹭事件产生纠纷。被害人张某某（与佟某某系妯娌）骑自行车随后赶来与韩某某发生争吵，争吵后韩某某为阻止其离开现场，韩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互相抢自行车，在韩某某拖拽自行车的过程中致使张某某倒地，腰部受伤站不起来，后被害人张某某前往就阜蒙县**医院救治。2020年5月15日，经阜新方正法医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腰2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伐林木'}, {'fact':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方某某、高某某二人协商盗伐江淮岭上的一片落叶杉进行贩卖，2013年8月18日上午，方某某、高某某在江淮岭踩点，当日下午，高某某一个人带着手锯到江淮岭假山后的树林进行盗伐，方某某请被告吴某某帮忙运输他与高某某合法购买的四五筒干落叶杉。装车过程中，方某某告诉被告吴某某还有一部分树没装完，让吴某某等他通知，过来装完后一起运走。当晚8点左右，高某某继续在江淮岭盗伐，方某某在附近的公路旁望风，并叫人过来将高某某盗伐的落叶杉背到假山处的平地堆放，方某某通知王胜祥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树转到扒棚村夏店一平地处，后通知吴某某来拉树。方某某、高某某以及他们雇佣的三个民工将盗伐的落叶杉装车，后吴某某驾驶他的豫S*****号货车载着高某某将树送到光山县泼河镇贩卖。在运输过程中，方某某、高某某没有告诉吴某某其盗伐的事实。',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毁坏财物'}, {'fact':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下午，丁**（已起诉）纠集被告袁**伙同丁**（已起诉）、丁**（已起诉）为阻止林场运输木头的车辆进出，在“鹅窠里”持锄头、铁锤将林场修的道路损毁，并将林场安装的涵管损坏，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值为4716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伪证'},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XX\xa0因琐事与XX\xa0发生争吵，互相辱骂后，被告人XX\xa0用石头将XX\xa0头部砸伤，经XX\xa0县公安局法医鉴定，XX\xa0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XX\xa0在场没有看到XX\xa0拿东西将XX\xa0砸伤，符合当时的天气客观情况和相距距离角度。',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妨害公务'}, {'fact':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警务站站长周**、队员马**、王**在日常巡逻中发现**休闲吧楼下有人打架，在出警的过程中王**对正在殴打他人的被告马*、刘*、张*、韩*、汪*进行言语制止后，但这五名人员不听劝阻，王**使用警用盾牌将人员驱散，刘*等人不满将王**围住质问缘由，王**挥动警用盾牌将刘*头部打伤，马*向王**打了一拳，韩*踢了王**一脚，刘*、张*、汪*等人拉扯王**过程中，致王**嘴部、手臂擦伤，警用盾牌掉落。周**、王**、马**系协警。',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滥伐林木'},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月**日，青海**公司政策协调员袁某某拟办理该公司因施工需要在**镇**村集体林地内砍伐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到该村委在申请材料上盖章，被告张某某盖章后，共270棵杨树以每棵30元价格，共计8100元出售给被告东某某。同月11日告知东某某将青海**公司修建的**号、**号塔基下面属于本村集体林地**林班**小班的做了标记的树木进行砍伐，东某某于2018年**月**日至**日雇佣民工砍伐该林地内树木，共伐倒青杨102棵。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总株树为102株，树种为青杨。其中伐区内林木总株树为53株，超伐林木总株树为49株，超伐林木蓄积总量18.511立方米，超伐林木价值6478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窃'},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杨某某随王某某（另案处理）到濮阳市京开道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北角飞龙车站站牌处，王某某盗走被害人谢某某上衣口袋内的OPPO手机一部（价值900元）后，王某某给被告杨某某一盒香烟。',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滥伐林木'},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邹某甲将上高县南港镇庙前村“狗形山”山场上79.2亩的林木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已起诉）、邹某乙（已起诉）等人，并约定由被告邹某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邹某甲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与2019年7月22日两次共计办理了采伐面积为31.95亩，采伐蓄积为81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以及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刘某某（已起诉）、邹某乙（已起诉）两次组织民工砍伐该山场上的林木，滥伐林木总蓄积637.25立方米。',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放火'}, {'fact': '经审理查明：在**镇**村整治农村环境治理工作过程中，被告路某某被雇佣清理垃圾。****年**月**日*时**分许，被告路某某带领**名工人在清理**村**组艾某某家柴火垛时,因艾某某儿媳妇刘某某拒绝按规定迁移柴火垛，双方发生口角。路某某遂用打火机将艾某某家柴火垛点燃。同时路某某安排其他工人控制火势，并参与灭火。被点燃柴火垛距离艾某某家院墙大约**米、距离其家仓库**米。经鉴定，柴火垛价值为人民币**元。案发当天无风。',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fact': '经审理查明：2014年08月至2015年夏天，被告向某甲因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依托与原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向某乙（另案处理）相熟悉，在其帮助和支持下，于2014年08月06日通过向某乙以向某丙、杨某某发展养殖的名义在**信用社各办理贷款2万元。2014年08月07日，向某甲以向某丁发展养殖的名义通过向某乙贷款3万元。2015年03月03日，向某甲同向某戊一起找到贾某某，要贾某某帮其借贷款供向某甲使用，后向某甲以贾某某的名义在保靖县**信用社通过向某乙办理贷款3万元，向某戊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2015年03月08日，向某甲以朱某某、刘某甲的名义通过向某乙在保靖县**信用社各办理4万元便民卡贷款，朱某某与刘某甲互相担保。2015年07月02日，向某甲以杨某某的名义通过向某乙办理了4万元便民卡贷款，罗某某为担保人。2015年06月10日，向某甲以刘某乙从事西瓜种植的名义通过向某乙办理4万元便民卡贷款，担保人为彭某某。2015年08月02日，向某甲以黄某某、祝某某养殖的名义通过向某乙各办理4万元便民卡贷款，黄某某与祝某某互相担保。向某甲从保靖县**信用社获得贷款34万元整。至侦查部门立案侦查之日没有归还本金及利息。截止2018年5月24日，经司法会计鉴定，向某甲利用刘某甲等10人身份到保靖县**信用社借的贷款本金有339900.90元未还，欠付利息141855.69元，其中：正常利息119689.80元、逾期利息22165.89元。至2019年9月25日，向某甲已归还贷款的全部本金，仅有利息199152.92元未还。',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窃'},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5日，被告潘某某临时受雇于黄某某（另案处理）到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区，对极限公园工地内的钢轨进行电焊切割作业。后黄某某等人在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切割下的钢轨运出首钢园区进行出售。被告潘某某于2019年3月5日被民警查获。',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占用农用地'}, {'fact': '经审理查明：山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浑源**煤业有限公司占有股份5.36%，实际投资经营山西浑源**煤业有限公司**煤矿。2009年至2018年期间，山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土地合法用地等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728.374亩、林地1732.65亩进行露天采矿、堆放矿产废物废料等生产作业，并造成所占农用地全部毁坏。2008年4月至2012年1月，山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卓某乙，负责主管经营**煤矿的股权收购、兼并重组整合、征地拆迁补偿、分工区露天采矿、股权转让合作、矿区划界交接等活动。2012年1月15日，山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卓某乙变更为被告人卓某甲，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卓某乙。被告人卓某甲未参与山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煤矿的实际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经营'}, {'fact': '经审理查明：安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与司机赵某甲、被告赵某乙一同驾驶两辆货车准备将价值736638.40元的真品香烟运往广东省销售，在漯河高速南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他字第21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安某某、赵某甲、被告赵某乙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窃'}, {'fact':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贾某某和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宁县早胜镇“夜宴”KTV吃饭期间，贾某某以其在西峰承包外墙工程无钱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向王某某借款，同时表示愿意支付借款利息，并将其向庆阳天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甘MH*** 号黑色雪佛兰小轿车暂时押给王某某。二人经商议后王某某答应给贾某某借款3万元。当晚，王某某在宁县早胜镇邮政储蓄银行取款1万元借给贾某某，后王某某发现贾某某所押车辆的行驶证并非其本人，便要求贾某某提供车主身份证，并拒绝继续向贾某某借款。贾某某便将停放在王某某租住院内的黑色雪佛兰小轿车开走，并电话告知了王某某和李某某。之后，王某某多次向贾某某索要钱款未果。2016年3月28日，王某某向宁县公安局早胜派出所报称其被贾某某所骗，2017年9月26日贾某某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抓获归案。',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交通肇事'},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张**驾驶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沿207国道自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柳卢路交叉口处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高*现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现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窃'},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杨某某与其妻吴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正三轮摩托车在省道231线上行驶，当车行驶至保靖县**镇时，遇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某某中队的民警检查。民警经检查发现：杨某某无驾驶证，其车辆未上户和购买保险，民警便依法决定将杨某某的正三轮摩托车进行扣留，并停放在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某某中队的院坝内。杨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其儿子杨某B，中午13时许，杨某某、吴某某、杨某B三人见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某某中队无人看管被扣押的三轮车，趁机将被扣留的三轮车推走。',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占用农用地'},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0日，被告柳某甲将其父亲柳某乙（已死亡）用钩机已经清理好的采伐迹地租给韩永君种植人参。同时，韩永君将该地块先后转租给王某、于某某、关某某用于种植人参。随后，柳某甲又雇佣钩机刨挖出7.5亩林地，连同上述已经清理出来的林地一同交给王某等人种植人参。随后，王某、于某某、关某某该地块起床种植上人参。经鉴定，王某、于某某合伙在硼海镇上甸子村一组老闫前山17林班51-1、51-4、51-6、52-1小班内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17.5亩，关某某在老闫前山17林班50-1、51-2、51-3、51-5、51-8小班内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20.1亩，三人共占用林地面积种植人参37.6亩（包括柳某甲雇用钩机刨出来的7.5亩），并造成该林地原有森林植被严重毁坏。',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审理查明：常某某与张某某均系滑州驾校学员，二人素无矛盾。2018年10月25日8时许，常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滑县王庄镇柳圈村滑州驾校练车期间，常某某与站立在半坡起步台阶上的张某某二人手拉手来回拉数次，后因被告常某某一时失手未能拉住张某某，导致张某某从半坡起步台阶处摔落在地上致腰部受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腰1椎体骨折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018年8月，朱某某（已判刑）等人注册成立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区**公园等地设立作案场所，以“***中医馆”门诊为幌子，以保健品充当药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自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徐某某及其丈夫孙某某经朱某某介绍，曾多次到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的骨病三部投资考察。徐某某夫妇，在该公司没有投资分红，也不参与管理领取工资，也没有销售业绩。',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重大责任事故'},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白某某作为商丘市龙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经理，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例会教育学习和签到制度未对豫N****号货车实际驾驶员张某某备案登记、签订聘用合同和安全责任承诺书，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驾驶豫N****号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占用农用地'}, {'fact': '经审理查明：2017年乌鲁木齐市规划建设乌鲁木齐县农村公路暨旅游公路项目，后该项目采用PPP投资模式进行公开招标，最终由乌鲁木齐市交通局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由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主体的PPP投资模式建设乌鲁木齐县农村公路暨旅游公路项目。\n2017年7月份，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在获得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规划预审意见、项目国土部门预审意见、项目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后，在项目手续不全及ppp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下发文件，要求各参建单位进场施工完成相关任务指标，并设立督导组，对项目施工进度进行督导，为加快推进该项目的建设，被告富*汉作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现场负责人，按照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表组织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建设用地占用林地，而该项目并未办理林业用地手续，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该项目占用国家级公益林面积17.19亩。',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fact':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沈阳市***经销处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陈某某、张某十日内共同付给***经销处人民币730万元，被告陈某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陈某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7年12月24日将****有限公司所欠712万元工程款债权全部转移给其儿子陈**。',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杀人'},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某的前夫陈某因嗜赌欠下巨额赌债，胡某某与陈某于2018年4月份协议离婚，胡某某获得女儿陈某一（2012年*月出生）的抚养权，陈某获得儿子陈某二（2017年*月出生）的抚养权。由于儿子尚小，双方协议由胡某某将儿子抚养至3岁。离婚后，胡某某带着儿女住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处的养父母家。陈某二生病治疗期间，陈某一直不管，并且赌掉了其父亲用于给陈某二治病的1500元钱。出于各种原因，胡某某对生活绝望，产生了携带儿女一起跳河结束三人生命的想法。2018年5月13日凌晨0时许，胡某某抱着儿子陈某二、强拉着女儿陈某一到**管理处**桥一起跳入河内。入水后，胡某某松开儿女，几度挣扎后感觉痛苦，遂放弃了死亡，用手、脚划水自救，并且发出了“啊”的声音。随即，附近居民发现胡某某溺水，将胡某某及其儿女救上岸。胡某某经抢救后送至市医院北院治疗，陈某一、陈某二当场死亡。\n经两次鉴定，胡某某被诊断为抑郁症，在本次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危险驾驶'},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乔某某和马某某等5人在奇台县金古城夜市吃饭饮酒。次日1时许，乔某某回到居住的奇台县**小区后，发现其停在小区的新B**号小型普通客车旁紧挨停放一辆二轮电动车，给路过人员留的道路较窄，因害怕行人通过时触碰电动车划到自己的车，乔某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约八九米后停下。之后乔某某和电动车车主儿子发生争吵，乔某某报警，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1mg/100ml。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敲诈勒索'}, {'fact': '经审理查明：2012年西峰区南盘旋旧城改造项目启动，征迁对象为位于南盘旋**村村民庄基地及附属物。项目指挥部设在当时的武装部院内，区政府相关领导担任**组**，**办书记李某某担任副**，下设多个工作组。因该项目为区重点项目，入户谈协议与登记丈量工作同时进行。实地丈量评估工作由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孟某、姚某、杜某等参照庆市国土资发[**]**号文件完成。因认为评估出补偿款过低，部分被征迁户始终不同意征迁，致使征迁工作至2012年2月未完成。2012年3月份，为完成项目，保证后续工作可以正常进行，项目指挥部决定由县级干部分片包抓，科级干部直接参与，分为西南、西北、东北三个工作组，时任**办**工作部**，时任西街办副科级干部路某某、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张某甲等人任组员，负责西南角未拆迁户周某某、梁某某、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某儿子）、田某某、魏某某、杨某某（魏某某儿子）七户的征迁工作。经过工作组多次入户商谈，周某某、梁某某、田某某、魏某某、杨某某先后完成拆迁（具体征迁款数额不详）。只剩被告王某某户不愿拆迁。该项目启动时，王某某户要求的征迁补偿款为1280万元，但被告王某某户附属物的征迁补偿评估价格为2757125.69元，经过两年多的工作，赵某某等人介入时王某某户索要补偿款降至600万余元，因估价与被告王某某要价差距过大，起初被告王某某及家属以辱骂、驱赶等方式拒绝与赵军显等人商谈，后又以转移话题不谈正事、不理会等方式来干扰赵军显等人工作。加之被告王某某户如果不征迁，则后续工作无法开展，赵某某、路某某等人在前后十八次的入户与王某某商谈，最终与被告王某某敲定了394万余元总补偿价格。之后赵某某安排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张某甲按照庆市国土资发[**]**号文件补偿标准，在附属物登记表中虚列果园、果窖、沥青路、小机井、变压器、临街门面等附属物，以达到394万余元总价，（虚报、多登记的附属物总共价值118万余元）。后根据394万余元的总价，应被告王某某的要求，将协议分为三份（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各一份），协议均由被告王某某一人签订。',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吴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某借款35万元。朱某某要求吴某某提供担保人，吴某某找不到人为他担保。当时范某某让吴某某帮其办理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因该房产本身设有抵押尚未解押，吴某某一直没有办妥，于是吴某某谎称上述借款就是为了给范某某房产解押使用。范某某信以为真，遂同意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资金到位后，吴某某将借款用于其生意经营及归还他人借款。后来吴某某帮范某某向顾某某借款归还了范某某房产贷款并重新向中国银行抵押贷款。至2014年9月底左右，吴某某无力偿还债务，朱某某遂向法院起诉吴某某及范某某，要求吴某某偿还借款，范某某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朱某某胜诉。范某某以自己受到欺骗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某起诉。',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过失致人死亡'},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7日下午，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重型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县金张公路“东旭佳苑”附近路段停车，打电话让被告任某某来此补胎。17时许，任某某来到现场将该半挂车第五桥右侧轮胎卸下开始补胎，停放原地的半挂车突然向前溜开，邢某某追赶该车试图阻止，与半挂车一起掉入路北沟内不治身亡。',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交通肇事'},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5日，新源县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XX团供电所对XX团供电所至XX团团部镇江小区10KV线路进行改造，雇用被告白XX的新XXX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在镇江小区以北处立杆作业，应供电所要求白XX将车辆头朝东尾朝西横向停放在XX团北京南路道路上施工。施工之前XX团领导安排交通办配合施工，并安排交通办工作人员三人以及警车在XX团北京南路进行设卡，防止车辆和行人进入施工路段。当日11时45分左右，刘XX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北京南路北面的十字路口驶入施工路段。当摩托车行驶至距离施工地点二十米处时，供电所工作人员阻止未果，摩托车驶入施工点后与新XXX号专项作业车车厢上超长的水泥电线杆相撞，造成是电动三轮车上乘客齐XX死亡，刘XX本人受伤的事故。',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滥伐林木'},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李某某到宁洱县**镇**村**组**丫口自家承包地（曾经抛荒）开发种茶。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开发地块面积25.14亩，采伐地块内栎类林木，活立木蓄积为53.2644立方米，可产经济材29.828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在宁洱县**镇**村**组**丫口自家承包地上采伐栎类林木可产经济财29.828立方米的价格为2983元（贰仟玖佰捌拾叁元整）。',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fact': '经审理查明：严某某受雇于西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管理工作。2016年3月至8月期间，严某某负责**公司在定边县的试油业务，该公司雇佣谢某甲、赵某某等八人在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从事试油工作。试油工作结束后，**公司向工人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95530元拖欠，工人多次索要未果。\n2017年8月3日，谢某乙等八人向定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定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7年8月3日责令**公司于同年8月10日前全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将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公司**关锐的委托人赵小军。**公司在整改期限内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后经过多次短信催促仍不支付。\n2017年8月17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本案移送至定边县公安局，定边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侦查。2018年5月21日**公司**关锐全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范某某系北京**保安**有限公司派遣到北京**厂的保安员。2020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期间，全国上下严防严控，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无证人员不得入内。3月15日22时许，范某某在本市西城区**路**号院（京安印刷厂家属院）进行疫情防控执勤时，外来人员张某某、张某父子还机动三轮车，范某某要求二人联系院内人员出来接洽。后二人在等候时不断鸣笛，因该处设立禁止鸣笛标识，范某某予以口头劝阻。张某某、张某父子不听劝阻，出口辱骂范某某，脚踢疫情防控标语牌并多次强行闯入院内殴打范某某。后保安队长郭某某到场欲将二人推出院外，张某某、张某父子仍未停止并撕扯殴打郭某某，此时范某某予以回击，用右拳打中张某面部，造成张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张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侯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挂名法人，不参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的民间借贷一案中，该笔借款的产生及钱款去向、该公司参与诉讼及执行事项，均不是被告侯某某负责。',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吴某甲在宜兴市**镇**村**足浴店内途径王某乙、王某丙的包厢时，因琐事与王某乙发生口角，后醉酒的王某乙两次殴打被告吴某甲。吴某甲打电话报警，后电话叫来朋友王某甲，吴某甲的儿子吴某乙得知消息后亦赶至**足浴店。吴某乙和王某甲至现场后得知已经报警，并未与王某乙发生冲突。双方人员在等待民警的过程中，王某乙不断对围观群众威胁、谩骂、挑衅，导致围观群众议论纷纷。王某乙突然上前再次殴打被告吴某甲，后吴某甲、吴某乙与王某乙、王某丙发生扭打，王某甲和周围群众一拥而上对王某乙进行推搡，推搡中吴某甲和王某乙均倒地。',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fact':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开始，被告杨**在府谷县常胜商务酒店跟着面点师傅田**学厨，同年5月，田国华辞职后，被告杨**担任面点师，负责该酒店的全部面点制作。同年11月2日，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府谷县常胜商务酒店的小麦粉制品花卷为不合格产品。扣押取样后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府谷县常胜商务酒店于2017年11月、12月生产的两批次花卷内的铝残留量分别为424mg/kg和449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杨**制作的小麦粉制品花卷中添加含铝泡打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节严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窃'},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0日晚至11月11日0时许，被告王某某伙同高某某，由王某某驾驶其比亚迪轿车，由高某某购买作案工具，二人先行至清丰县城关镇北环秀才营村村口，将一辆灰色五菱牌面包车前后车牌照（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盗走，二人将盗走的车牌用于遮挡所驾驶的车辆号牌。后二人继续驾车行至清丰县城关镇北环中段路北附近，将路边停放的一辆中国重汽货车上的两块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盗走。后二人继续驾车行至清丰县城关镇八角寨村村东胡同内，在对胡同内的两辆时代牌厢货汽车电瓶（一车两块，共计四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车主王某甲发现，二人盗窃未遂逃离现场，二人所盗窃物品及作案车辆遗留案发现场，并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2018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一副车牌照、两块重汽货车电瓶）发还给被害人。',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过失致人死亡'},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阿某与如某两人于2021年10月份通过‘拼多多’在购物时认识，并且通过“拼多多”上聊天后相互关注为微信好友。2020年11月份死者如某通过微信与被告阿某聊天，约她见面，被告拒绝后，便将死者微信好友删除。2021年1月份死者通过微信又一次申请添加被告为好友，被告同意，随后两人通过微信聊天15天左右，死者便将被告的微信好友删除，被告不清具体删除原因。2021年2月13日，死者又将被告添加为好友，两人通过微信聊天直到2月25日。2021年2月25日下午19时30分许，被告跟五岁儿子塔某在艾某乡巴扎买完衣服时，死者通过微信与被告聊天说“我想和你见面”。被告回复说“我的房子靠路边、别人发现影响不好”后死者回复说“我注意周边，没有人的时候再进你的房子，见你一面就走”。被告回复“我房子大门钥匙挂在大门后面，我只能从后门进去”，死者回复说“你回到家后把大门打开”。被告未回复消息。被告于2021年2月25日20时30分许带儿子从后门返回家中，为了与死者见面，把新衣服放在卧室，并将儿子留在卧室，将大门打开后又返回卧室将手机递给儿子玩，之后收拾了房子，准备把垃圾扔到外面，刚行走之走廊内侧处，发现死者吓了一跳，随之被告对死者说“你把我吓了一跳，你为什么进来？进来的时候有没有人看到？”，死者说“外面没有人，我进你房子之前周边观察一遍”。被告把垃圾扔到外面后返回房子，死者和被告一起进入卧室，死者在卧室看到被告的儿子以后自己的手机给他玩儿手机里的游戏，她儿子说“我不会你手机里的游戏”，然后被告自己的手机递给儿子玩儿，之后他们两出去到走廊，死者突然就从正面抱着被告的腰部位置，亲吻了一下，死者对被告说，“我们去这里，我有话跟你说”，被告说“我儿子在卧室被他看到不太好”，被告指着客厅说：“我们进去别的卧室”之后，他们到客厅，在客厅死者正面抱住被告，随后两人躺在地上，死者开始亲吻被告，并用左手脱起上衣，抚摸被告的上身，死者在抚摸被告的胸部时抓了一下被告的胸部，被告对死者说“不可以”，死者听到后，调整了一下身体，侧躺在被告的左侧位置，又右手触摸被告的下半身，待死者的右手伸向被告内裤并触摸其阴部时，被告用双手推了死者的胸部，便整理了一下衣服，两人都起身站起。被告出去外面观察一遍就返回房子，发现死者在走廊，死者站在走廊的门口对被告说“你快进来，我有点口渴，你帮我拿点水”。被告倒了一碗凉水递给死者，在被告转身准备洗手时，听到死者手上的碗掉地上的声音，转身后发现死者身体依靠在冰箱上，脸色变得异常，被告就过去扶持死者到走廊与厨房的地毯上，将死者趟在地毯上。此时被告的儿子从卧室出来看到了地场景，被告就对儿子说“他晕倒了，你先进卧室”。\xa0就在被告的儿子进入卧室时，被告发现死者呼吸一次，边用手对死者的太阳穴和人中穴进行按压，大概按压了30秒左右，死者还未睡醒，被告将其从房内拖到院内，停放了两分钟，期间发现死者又深呼吸了一次，将死者拖到院内的角落处。被告为了不让人发现与死者之间的关系，便从死者下一口袋内的手机掏出来，用死者指纹解锁密码，将死者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全部删除，被告将\xa0手机和卡进行分离，把手机卡扔掉，，然后被告进卧室拿出一条红色的被子将被子对折，一侧用于铺在死者身体下，另一侧盖与死者的身上完了以后，带着儿子回娘家。2021年2月26日被告独自返回房子后发现死者的身体僵硬，已经死亡，被告发现死者的身体被滑滚至院内的菜地旁，便用坎土曼将菜地堆放在的土掩盖在死者身上，从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6日隐瞒死者的尸体。',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fact': '经审理查明：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联惠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某，实际控制人为黄某。黄某等人设计开发了电商交易平台“云联商城”。“云联商城”配置了兼具积分记录、分配、返还等功能的后台系统。在会员通过缴费升级、消费或者销售、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积分收入时，云联商城的后台系统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相应的佣金。\n广东云联惠公司主要通过推荐方式发展会员，会员采用实名制，会员在注册信息时需要填写推荐人姓名等资料，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三种。普通会员升级为金钻会员、铂钻会员需要分别缴纳99元、999元的会员费，只有升级为金钻会员、铂钻会员才能享受下线会员费、消费额、销售额等积分返还，会员根据推荐关系确定为上下线关系，由此形成金字塔状的传销会员体系。\n广东云联惠公司自成立以来，以“消费全返”的经营模式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创业共享金、代理费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没有任何资金投入实业产生利润，其利润及资金的真实来源系后加入人员缴纳的费用，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n广东云联惠公司至案发时，形成119层会员网络、八级代理公司吸纳资金、牟取非法利益，有效会员达890多万个，代理公司达1500多个。\n被告程某某2016年5月18日注册加入广东云联惠公司，会员ID：程某某888，铂钻会员，推荐人尹某某。在整个云联惠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2层，下线层级有8层，直接下线人数有12个，下线总人数有342个，个人累计提取现金1149868.62元。\n2017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蒲城县注册成立蒲城县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尹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全部事务，隋新法系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策划、宣传和培训等事务，程某某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名誉上的董事长，实则不管理公司任何事务）。该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注册加入广东云联惠公司，系广东云联惠公司的六级代理公司，铂钻会员。该公司在整个云联惠网络推荐关系汇总处于第4层，没有发展下线。该公司总共有49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是广东云联惠公司指派的），48名股东购买蒲城县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共计投资 254.28万元，该公司非法获利85592.800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占用农用地'}, {'fact':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周某乙向努某某、哈某某（另案处理）承包位于昌吉市**林区已翻犁过的土地650亩，作为农场用于种植农作物，直至2014年10月被昌吉市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2016年9月，被告周某甲擅自雇用他人在周某乙所承包的部分土地上种植小麦，直至2017年4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周某甲用于种植的土地面积共343.5亩，为国有天然灌木林地，属于防护林。',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污染环境'},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初，王某某（已判决）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找到王某乙（已判决），称要开拆解废旧电瓶炼铅的厂子，*甲厂**。王某乙明知王某某没有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日以生产洁厕灵为名，与李某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位于义县聚粮屯满族乡海粮屯村的空置厂房租下，用于王某某建设非法拆解废旧电瓶加工厂，后又以**名义注册义县聚粮屯镇孙夫人洗涤厂用于王某某对外经营，二人约定王某某每月给王莉人民币9000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日始，被告潘某某经营的忻州市*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为某某信息技术（有海）有限公司（旗下运营某某某等品牌）在山西忻州地区到店综合业务代理商。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商合作协议，被告潘某某经营的公司主要工作内容为按照培训内容，协助已签约的商户完成方案上线、并负责方案上线的咨询指导等线下服务工作等。2018年4月至12月间,被告潘某某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以向某某某客户开展线上店铺代运营服务、广告推广服务为由收取该平台忻州商户王某某、武某某等三十二人“推广服务费”、“服务费”共计6.25万元。期间，被告潘某某所经营公司向上述商户提供了部分服务。被告潘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将上述钱款全部退还并取得了谅解。',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2日，被害人XXX通过微信向被告XXX订购水桶、扫把等货物，商议后XXX将9800元货款微信转账给XXX，后XXX将货款转给妻子XXX，并通知XXX安排发货。期间，XXX多次催货并要求退款。一个月后，XXX向东乡县公安局报案。XXX得知报案后全部退返货款，并取得XXX的谅解。',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fact':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刘某、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66人以运城祥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刘某甲）为被告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维修基金款，**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垣曲县人民法院缺席作出判决，并于2016年11月2日向**公司公告送达了判决书。期间，垣曲县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账户从2016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进行了冻结。2017年8月3日、9月25日，刘某、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66人向垣曲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执行。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6日及9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刘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于2017年8月25日安排执行员到**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路**号**#2单元5层**，但该公司已搬离此处。2017年8月21日该**公司被冻结账户里的40402.86元中的31975.79元被支取。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日以**公司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垣曲县公安局移送，垣曲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侦查，并将**公司**刘某甲上网追逃。2019年5月7日刘某甲被福建省永泰县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5月13日，刘某甲家属将66份判决书所确认的标的款341509元予以履行。',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故意伤害'},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系王某甲继父。2020年2月25日凌晨3时许，喝完酒的王某甲回家后，殴打妻子王某乙，后两人厮打在一起，王某乙喊其婆婆李某某劝架,但居住在院内西房的李某某与张某某夫妇一直没出来。王某甲见状，撕住王某乙的头发一脚将其父母居住的西房门踏开，进到房内，王某甲放开了王某乙，驱赶张某某与李某某不让在该房内居住，并砸坏了房内的小方桌等财物，后王某甲从该房内的做饭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将张某某头部磕伤，继而又在张某某的脸上搧打了几巴掌，并要求张某某立刻从其家中搬出去，张某某哀求着说等天亮后再搬。张某某乘机拉住了王某甲手持的菜刀背，两人便互相争夺菜刀从屋里到院子里。在院子里，张某某夺下了菜刀，王某甲又从厨房的案板底下拿了一把斧头要打张某某，张某某与王某甲就争夺起了斧头,在争夺中，张某某把王某甲压倒在院子里的塑料桶上，王某甲够着抓张某某的眼睛时，张某某用菜刀背在王某甲的头部打了两下，致王某甲头部受伤。送往甘谷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诊断：王某甲损伤为颅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失血性休克。经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左面颞部裂创属实，构成轻伤二级；左颧骨骨折属实，构成轻伤二级；存在失血性休克，其程度已达中度休克，构成重伤二级,经综合评定，王某甲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经营'},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黄某某与谭某某、余某某、邱某某在没有取得生产、销售机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海丰县**东园村委会东桥村红花地路口附近合伙经营福利机砖厂，其中被告黄某某占股份40%，谭某某、余某某、邱某某各占股份20%。由被告黄某某负责经营管理福利机砖厂，购买土方和煤炭等作为原料，聘请10多名工人生产、销售粘土红砖。谭某某、余某某、邱某某帮助被告黄某某经营管理福利机砖厂。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与谭某某、余某某、邱某某通过向陈争辉等人购买开发楼盘地基的泥土和煤炭作为原材料，烧制生产粘土红机砖销售给他人用于建设楼房。经海丰宏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黄某某与谭某某、余某某、邱某某在非法经营福利机砖厂期间，销售粘土红机砖的数量为8657270个，有写明销售金额的数量8434870，平均单价0.3608元，销售金额为3043417元；未写明销售金额的数量222400个，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市场价0.33元，销售金额为73392元，总计销售金额为3116809元。2013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某与谭某某、余某某、邱某某经营的福利机砖厂查获粘土红机砖6000块、半成品红机砖6000块。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某与谭某某、余某某、邱某某经营的福利机砖厂查获的粘土成品机砖和半成品机砖价值共人民币3420元。综上，被告人黄某某与谭某某、余某某、邱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3120229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非法经营'}, {'fact':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5月21日期间，被告姜某某协助李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前阳油库及盘锦等地购进柴油及燃料油后用于贩卖获利，至案发时共计销售成品油90779.5升，其中柴油71209升，燃料油19570升，获利26337.6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重大责任事故'},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10时许，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原料作业一区对12号布袋除尘器进行检修作业，丙班工人陈*青、任*伟、张*拉、任*师等四人一起上到12号除尘器顶部，组长陈青青安排任*师和张*拉负责把紧邻东侧护栏上部的两个盖板打开，陈*青和任*伟下到箱体进行检查。由于陈*青、任*伟二人没有佩戴安全防护器具，没有对箱体内氧气含量进行检测或充分通风，违反安全操作流程导致氮气中毒，造成陈*青、任*伟二人死亡，张*拉、任*师现场晕倒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李*补报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被告王某凯、李*、李*栋、尹*东四人补填了签字。2019年11月17日，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任*伟尸体进行检验，任*伟死亡原因符合缺氧窒息死亡。',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窃'},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颉某甲于2019年6月至7月盗窃作案2起。1.2019年6月的一天，颉某甲独自一人潜入**县**镇潜夫山佛教居士协会佛堂盗窃该佛堂内的两樽弥勒佛像，价值40元。赃物已被颉某甲丢弃。2.2019年7月的一天，颉某甲独自一人潜入**县**镇潜夫山三皇殿盗窃铜铃一只、钵一只，后又潜入菩萨殿盗窃现金260元，价值450元。所得赃款320元，被颉某甲挥霍。',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窃'},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黄某某到望谟县**镇**信用社自助取款机处取款，其在其中一台自助取款机插卡处发现一张已退出但未取走的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该卡所有人为韦某某，卡号为62289300011******。黄某某将该卡插入自助取款机，测试发现密码为**。2019年7月26日16时44分，黄某某使用该银行卡从**信用社自助取款机取款2000元。2019年7月26日16时52分，黄某某使用从**信用社拾得的银行卡在中国邮政集团贵州省望谟县分公司**邮政所自助取款机取款1000元。2019年7月31日，黄某某将取得的3000元现金和银行卡一张上交望谟县公安局。2019年8月1日，望谟县公安局民警将3000元现金和银行卡一张返还韦某某。',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重大责任事故'}, {'fact': '经审理查明：中阳县枝柯镇谷罗沟村贺某某工地铲车司机因故不能操作，包工头被告薛某某提出在工地干活的杨某某(已起诉)会驾驶铲车。后杨某某就替代铲车司机施工作业。2018年6月23日17时许，杨某某驾驶铲车往水泥柱上举放预埋件时，未让在水泥柱上作业的赵某某等人撤离。因铲车异常熄火致铲斗滑落，砸在赵某某的头颈部，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7月11日死亡。',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敲诈勒索'},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岳某宁等四人以张旺明开发的宁县良平“鸿泰小区”楼房影响其住宅采光、通风及对其生活有影响等为由，要求停止施工，后张旺明委托小区楼房承建人黄义峰请贾建峰及良平村委会主任岳保牛协调处理。经协调，张旺明通过黄义峰向岳某宁支付补偿款五万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fact':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到2019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已逮捕）、顾庆研（已逮捕）、刘昌恒（已逮捕）等人在山西省清徐县注册、经营清徐县**汽贸有限公司、骏业宏图汽贸有限公司、富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开办汽车运输公司为幌子，违规办理车辆行驶证件、道路运输证，并将部分证件予以出卖或补办，且将该三公司逐级有偿转让，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5月份，被告刘某甲在刘昌恒等人向顾庆研等人购买清徐县骏业宏图汽贸有限公司时，按照刘昌恒的要求，担任了该公司的股东，并在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其身份，予以变更登记。期间，被告刘某甲入股100万元，分红18万元，但未参与经营管理。',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盗窃'},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21日9时30分许，急需回家拿身份证处理交通事故的被告冯**发现被害人停放在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大道彭记车行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牌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遂骑乘该车回到三江乡的家中。因五羊电动车电量不足，将该车停放在家中充电。次日9时许，冯**将该车骑乘到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自称骑错了车辆，要民警联系车主把车发还给被害人。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五羊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妨害公务'}, {'fact':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16时30分许，接指挥中心指令，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唐某某指派工作人员吴某某、董某甲、楚某某到蠡县**街处警，现场处理董某乙、李某甲的纠纷。吴某某、董某甲、楚某某驾驶警车到达现场，欲将涉嫌违法人员李某乙带至城关派出所进行调查,在此期间，张某某用挑衅性的语言和用手机录像的行为阻碍吴某某执行公务，工作人员吴某某、楚某某在对被告张某某进行控制时遭到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以上三人起诉）殴打和辱骂。', 'meta': {'criminals': ['']}}]
[{'true_charge': 'innocent', 'confusing_charge': '诈骗'},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王某某在**省道**团第**加油站东侧200米处捡到一张中石油加油卡（卡号：91302800********）。2020年9月9日，被告王某某在**团**加油站加油时，在自动查询机上查询了捡到这张加油卡的余额，该卡余额显示8822.12元。后被告王某某联系到**团居民刘某某，谎称该卡是通过其朋友的朋友以6900元的价格购得，将该卡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经核实该加油卡内金额后，于2020年9月11日12时28分使用该加油卡在**团加油站购买了1726.45升（价值8822.12元）0号柴油。购买柴油后，刘某某将该加油卡和加油小票还给王某某，并通过微信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支付给王某某7000元。', 'meta': {'criminal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