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8年，埃默森带着斯科特，哈丽特从斯内林堡回到密苏里州，并在此定居 。
经陪审团审议，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斯科特的裁决，认定斯科特一家依然是桑福德的财产 :112-113。
柯蒂斯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两点上： 另外，柯蒂斯认为坦尼关于准州的奴隶制问题的裁决只是“法官的附带意见”，因为如果斯科特不具有公民权，最高法院就不具有听审此案的审判权，也就不能用原告斯科特的事实材料来对准州地区的奴隶制作出裁决 :138。
在一个多世纪裡，斯科特案成为司法专断的典型，事实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尽量避免这个话题，正如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所说“这样的先例有一个就足够了” :114。
乔治·柯蒂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柯蒂斯的兄弟也加入了斯科特一方。
桑福德的律师主要论点是斯科特不具有自由身份，《密苏里妥协案》是违宪的 :56。
在斯科特案判决前，最高法院的威望空前，坦尼高尚的人品[註 15]，君子风度和智慧，他摒弃狭隘党派观念以对公正与和谐的追求，使他备受同事及全国民众的尊敬 :151。
在最初的讨论会上，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愿意回避密苏里妥协案的合宪性和黑人的公民权这两个问题，并遵照“斯特雷德诉格雷厄姆案”的判例，即斯科特的身份由密苏里州法院决定，既然密苏里州最高法院认为他是奴隶，那他就是奴隶。
” :55坎贝尔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认为：斯科特和家人的身份应依照密苏里州以前的案例来判决，但他关于《密苏里妥协案》不适用于此案的观点和另外两位法官的意见是一致的 :55。
